权益性假期立法不宜政出多门

  
2019-03-29 14:53:39
     

  一家之言

  木须虫

  截至3月22日,全国12省2市出台了与“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另外还有4省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立法出台“护理假”,不乏善意,但又不免令人担忧。假期终究是调节劳动与社会生活关系以及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制度设计,立法每增加一天带薪假期,都会给用人单位和已有的劳动秩序产生影响。

  不否认用人单位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但不等于这就该是他们一家的责任。即便他们对特殊群体某种假期保障是合理的,不等于用人单位必须要承担不同群体所有类型的权益性假期,否则假期将是单位无条件和无尽的责任。

  近些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开、老龄化问题得到重视、妇女权益得到关注,地方对相关权益法规的修订进入密集期,于是出现了名目不一的权益性假期,而横向看尺度也不一,每种假期各省规定的休假天数有所差异。并且,各地在权益性假期立法上几乎都没有考虑增加假期对用人单位的成本影响,也未在政策上配套相应的减负与保障办法。

  很明显,假期立法已然走上“锯木头”的窠臼,因需而锯,厚薄自便,不断增项扩容,既不严肃,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简单叠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成本。多地先后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即是问题的缩影。

  假期立法不能放任地方“锯木头”。权益性假期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首先,设立假期既关系到劳动者权利,也关系到用人单位利益,应当谨慎;其次,假期不能因事设假简单做加法,更需综合平衡提高休假质量与效率,增强可执行性;再次,权益性假期还需要考虑到普遍性与特殊性,强化休假权利保障的公平性,并且一定程度体现政府的保障责任。

  如此,一方面权益性假期更宜由国家层面统一假期的设计,以一部法规的形式明确,并协调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与各种权益性假期之间的关系,对休假天数与方式进行约束,增强权威性。另一方面,对其他权益法、部门法以及地方相关立法的权力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