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交强险到底赔不赔?

  
2025-07-17 18:59:32
     

  特种车辆的主要功能是执行特定任务或进行专业操作,并非用于载人或者运货,若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能以其处于作业状态而非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为由拒赔交强险?
  
  殷某某雇佣贾某修剪树枝,雇佣邓某某吊装树木。邓某某操作起重车吊装树木时,树木倾斜撞伤贾某,致其九级伤残。
  
  贾某说,我要起诉殷某某、邓某某及保险公司(A公司承保交强险、B公司承保施工机具险),要求A、B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各项损失24万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殷某某、邓某某承担。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起重车在作业状态(非行驶状态)下致人损害,交强险是否应当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操作的起重车进行作业时,虽不是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但案涉起重车系特种车辆,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往往少于作业时间,若将该特种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受害人获得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落空,该结果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函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本案邓某某驾驶吊车在进行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贾某受伤,可比照交强险合同约定的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贾某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确定各方责任。
  
  遂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贾某支付19.8万元,被告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贾某支付赔偿款1.92万元,向被告殷某某支付垫付款3.3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A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涉案事故虽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结合投保人投保意图和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宜将此类车辆交强险的适用范围限缩解释为车辆行驶状态。若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也使投保人分散风险的希望落空。将特种车辆作业事故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不仅充分保障了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通过风险分摊机制推动行业安全发展,同时有效提升了保险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制度效能。

 

(颜萨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