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大讲堂】一一解读《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给付请求权)的理解与适用

  
2023-08-07 15:06:34
     

  为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从今日起,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法官说法大讲堂】将邀请本院法庭庭长,结合法庭办案实际,分享交流法律适用与办案心得。首期“庭长说”主讲人是该院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亭子法庭负责人王荣竹,她要跟大家分享解读的是《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给付请求权)的理解与适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以下简称“本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王荣竹按照“规范定位、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四个板块为全院干警进行了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长辈对晚辈叫抚养、晚辈对长辈叫赡养、平辈之间叫扶养。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包括身心照料和经济供养,前者具有人身属性不可直接强制履行,后者子女可以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本款法律规定有“请求权人为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及“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两个构成要件。前者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父母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父母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但也有少数案件父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另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有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当依照文义解释为父母不对子女进行身心照料和不给付抚养费,本款系对不履行身心照料和抚养费给付义务的父母进行的规制。
  
  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抚养费事关子女的生存,父母若不支付将使子女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这也是《民法典》高度重视“家”在组织社会秩序中关键作用和维护家庭人伦价值的体现。
  
  王荣竹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给付方式、变更以及父母达成抚养费协议的方式跟大家进行了阐述。最后,对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请求权相对人是否履行了给付抚养费义务发生争议、父母达成抚养费协议、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等情形的举证责任结合案例进行了列举。
  
  总结
  
  该院副院长杨海燕对此次讲座进行了总结讲话。这是自夲院开展法官说法大讲堂后第一个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课题。这类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占比较高,部分因涉及股权、产权等多重财产法律关系或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导致处理上的复杂,对法官提出了“既要严格依法办理,又要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的要求。
  
  她表示,今天的授课,为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庭长说”专栏开了一个好头。王树江院长指出,人民法庭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服务群众,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基所在。法庭强不强,关键在庭长。希望后续授课的法庭庭长,选取既贴近法庭工作又具有分享、学习价值的课题进行授课,充分展示各人民法庭庭长的自身风采。
  
  (洪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