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法院:以案说法 什么是“执行不能”?

  
2023-03-29 17:41:10
     

  “我都已经申请执行了,你们为啥还没把钱给我拿回来?”。在执行案件中很多申请执行人都会认为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很快法官就会把钱给送来了。而当人民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时,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时申请执行人就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其实这是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不能”。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那么到底什么是“执行不能”?下面宁南县法院通过相关案例将带你了解“执行不能”。
  
  执行案例
  
  宁南县法院执行王某某等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案涉金额为660,098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前述案件中,主要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依法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十日内支付相关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刘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2、依法向刘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责令刘某某在报告财产令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保险、证券、工商、税务、民政、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银行、互联网资金、车辆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书,查找刘某某名下的财产,委托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采用传统查询、实地调查等方式查找刘某某名下财产,除其在支付宝、微信中等有零星存款外699.67元,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向本院提供了刘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的信息,但无确切地址,本院无法对其财产进行查控。3、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对刘某某进行消费限制和信用惩戒。
  
  通过电话或现场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了相关裁判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通过案例相信大家对“执行不能”有了一定的了解。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前述案件而言,本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拟移送公安机关追逃避执行行为的刑事责任。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随着司法信息的公开,当事人可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站查看涉案人在法院有无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信息。
  
  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我们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应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可通过设立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如果我们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时防止对方处分或转移其财产。
  
  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者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执行不能”的原因之一就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一切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其下落,就显得尤为重要。
  
  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