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3-02-24 10:30:58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张伟)近日,平昌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因为琐事在发生争吵,被告王某2在家族微信群(群成员106人)中对原告王某1进行辱骂、恐吓。此后原告要求被告道歉,被告王某2拒不道歉且不消除影响。故原告王某1诉讼至平昌法院,请求被告王某2赔偿原告王某1精神损失费1000元;在《巴中晚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同时在微信群中公开道歉。
  
  平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收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王某2因为琐事与原告王某1发生矛盾后,在家庭微信群里公开辱骂、威胁、恐吓原告,给原告精神和名誉造成了损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公开道歉之诉请预期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1000元,根据相关指导文件精神,结合审判实践以及本案具体情况,酌情支持500元;原告主张被告在《巴中晚报》上向原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同时在家庭微信群里公开道歉,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只在家庭微信群里对原告实施了名誉权侵权行为,为了不扩大负面影响,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巴中晚报》上向原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名誉是公民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的一种社会评价。不特定关系人主持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低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上发布言论时,需要谨言慎行,尊重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