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杨棕贤)10月25日,雅安市芦山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一行人去到芦山县宝盛乡中坝村村委会,巡回审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杨某兵、李某为、杨某旭在县内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期间,相互邀约,携带电鱼工具前往宝盛乡中坝村汉嘉鑫景观石营销部外天然水域(小地名:小沙坝子),采取杨某兵电鱼,李某为、杨某旭捕捞的分工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挡获,并查获逆变器、电瓶、烧杆等电鱼工具以及渔获物77尾共计6.6公斤。经认定,捕获77尾裂腹鱼均属天然水域野生鱼类,其中含1尾重口裂腹鱼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后三被告人与雅安市农业农村局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电击捕鱼工具捕捞野生裂腹鱼,破坏了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大环境,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后续修复相关费用,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兵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旭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天然水域从事包括休闲垂钓在内的一切捕捞活动;扣押在案的逆变器、电瓶、烧杆、渔获物予以没收,依法处置。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乡村组干部、相关部门职工代表、村民代表等60余人参加旁听。
为更好开展以案释法,庭审前后,通过发放宣传册、摆放展板、设立咨询点、讲解真实案例等方式,面对面与旁听群众进行交流,让群众真正理解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强化群众环保意识,共建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