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小标的额案件数占执行案件总量的60%以上,主要涉及追索劳动报酬、“三养”费用(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及其它小债务纠纷,申请人一般经济条件较差或自身陷入经济困境,这类案件标的虽小,却和申请人的生活密切相关。“真金白银”能否兑现,既是民之所忧,更是民之所盼。大竹县法院聚焦小标的额案件,紧盯执行到位,以最高情怀和最大努力,通过对一件件小案的精心执行,给予群众更多看得见的公平与正义。
2021年9月16日,陈某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向大竹县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甘某、李某夫妇偿还借款24700元。大竹法院立案后,依法向甘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二人在领取执行文书当天即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21年春节前还清。约定期限届满后,甘某、李某却并未还钱,执行法官多次督促,二人不仅不履行,还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2年6月6日,陈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大竹县法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控,未发现二人名下有财产。2022年6月14日,大竹县法院依法对甘某、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发现二人在石河镇街道购买有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同时发现二被执行人还在石河镇刘家场村购买有养鸡场。
此次搜查,让甘某、李某的“家底”曝光,也让二人颜面尽失。第二天,甘某、李某主动到大竹县法院申报了财产,并承诺7月底之前履行完毕。为了确保承诺能够兑现,大竹法院对甘某、李某在石河镇街道购买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王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