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发布食品安全十大消费纠纷调解维权典型案例

  
2021-09-29 16:07:03
     

 

 

  9月29日上午,记者从“巴中市食品安全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消费纠纷调解维权案例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巴中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和调解了一批食品安全消费纠纷的典型案件,现将食品安全消费纠纷调解维权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19年10月21日,苟女士在恩阳区魁字湾农贸市场大东方超市花费12元购买米哈尔饼干,后发现该饼干已过期近两个月。于是拨打12315投诉并要求赔偿,经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属实,并在经营场所内发现过期的米哈尔饼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调解,该经营业主退还苟女士购货款12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案例二 2021年7月5日,邓先生在巴中王府井购物中心伟超王子店购买全麦面包一袋,次日早晨打开包装吃了四片后发现剩余的面包片里有2片呈现发霉现象,于是向12315投诉并请求维权。经巴州区辖区市场监管所现场调查核实,消费者在该店购买全麦面包一袋属实,但无法证明消费者购买时面包已发霉,而经营者虽然建立了食品退货登记制度,但无法提供消费者所购面包的具体保质期限等详细信息。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协调,双方达成和解,由经营者对发霉面包做现场销毁处理,同时赔偿消费者3000元。
  
  案例三 2021年7月13号,杨先生通过12315投诉举报APP反映7月3号在平昌县贝贝家购物中心信义店购买了10元摇糖机,后发现已过期,诉该购物中心售卖过期食品,并要求赔偿。经平昌县辖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调解,该经营业主支付杨先生赔偿金800元。
  
  案例四 2021年7月2月晚8点,郭先生在平昌县汉王庙霸王牛肉餐馆用餐时发现碗上有一条蛆,向商家反映时被告知属正常情况,于是向12315投诉该餐馆卫生不达标并要求维权。经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核实,该经营者对郭先生的投诉事项表示认可,消费者投诉属实。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调解,该经营业主退还消费者当晚消费的餐费280元。
  
  案例五 2021年6月19日,丁先生通过12315投诉举报APP反映在南江县集州街道长久和超市购买一袋香之派盐焗鸭掌,使用荧光笔照射生产日期处发现有被修改过的痕迹,原始生产日期显示该食品已经过期9个月,投诉超市售卖过期食品并要求维权。经南江县辖区市场监管所调查核实,该日期系供货商篡改,超市负有查验货物不严之责。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组织三方协商调解,由香之派盐焗鸭掌供货商向丁先生支付赔偿金2000元。
  
  案例六 2020年7月1日11:30时分,何先生在南江县红帆广场海天摩尔超市购买价值17元的排骨,中午回家蒸煮后发现排骨有异味无法食用,与超市反映协商无果后,向12315投诉超市售卖变质排骨。经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投诉人与被投诉方就购买的排骨蒸熟之后是否有异味存在较大分歧,被投诉方又无法提供何某所购排骨的详细销售存储信息。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该经营业主向何先生支赔偿金300元。
  
  案例七  2021年8月25日,消费者周某通过12315投诉举报APP反映在通江县红霞岚梦超市购买一瓶星巴克咖啡及其他产品,8月26日饮用后发现该咖啡已经过期,诉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并赔偿损失。经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该超市向周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
  
  案例八 2021年8月8日,消费者彭先生通过12315投诉举报APP反映其当天中午在巴州区德润源广场巴州区优悦购超市巴中店购买了一个旺仔吸吸糖,购买后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但仍在销售,诉要求商家退赔费用及赔偿损失。经巴州区辖区市场监管所现场调查核实,彭先生购买的“黑妞草莓味吸吸糖”已超过保质期1天,消费者投诉属实。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调解,该超市退还彭先生购货款2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案例九  2021年9月16日,消费者廖某通过12315投诉举报APP反映其当日在汇丰超市西湖名都店花费4元购买咸松球面包,购买后发现已超过保质期,诉商家售卖过期食品。经巴州区辖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早上该超市员工在下架该商品时未第一时间将该商品带离销售区,而是暂时将该商品放置在售货架顶端后便去联系供货商进行退货,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面包,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虽然超市无主观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但售卖过期食品行为客观真实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调解,该超市退还廖某购货款4元,并支付赔偿金700元。
  
  案例十 2021年7月14日,消费者黄先生在平昌县望京镇冰清副食店购买两瓶饮料,饮用时发现两瓶饮料均已过期20多天,于是向12315投诉商家售卖过期饮料。经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黄先生购买的两瓶饮料过期属实。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调解,该经营业主退还黄先生购货款20元,并支付赔偿金200元。
  
  (刘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