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龟爱好者成公益诉讼案被告人

  
2020-12-24 15:32:49
     

  本报讯(见习记者 朱佳琦)“我真不应该私自养殖国家保护动物……”22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被告人代某正低着头作最后陈述。据了解,这起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是该院受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
  
  2018年10月,代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经网络联系,以6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辐射陆龟。同年年底,代某得知,自己养的小宠物竟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他抱着侥幸心理,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选择了继续饲养。2019年3月,因工作繁忙无精力照顾乌龟的代某,将此龟出售,此时,成都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将代某挡获。
  
  然而,这并非代某第一次养殖国家保护动物名录的乌龟,经调查,2017年11月,代某还以1750元的价格,从网络上购买过一只苏卡达龟,饲养一段时间后将该龟送人。
  
  经鉴定,本案中的辐射陆龟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苏卡达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均属于外来物种,如果放生,可能因不适应本地环境而死亡,也可能通过食物链等途径破坏生态系统。目前,两只乌龟被安全转移到成都市成华区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寄养。
  
  随后,武侯区检察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代某诉至武侯区法院。除了对代某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求代某就其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在市级媒体平台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涉案野生动物寄养费、生态环境资源损害鉴定费等费用。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
  
  购买可能涉及保护动物作为宠物之前,应事先通过网络等相关途径充分了解,或向林业部门、动物保护机构进行咨询,一定要确定自己选择的宠物是否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是否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否则可能触犯刑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