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皆因“一株楠木”,四男子获刑

  
2020-06-08 12:18:32
     

 

举图制证

四名被告人

庭审现场

 

  在6.5国际环境日到来之际,聚焦环资审判,将环境资源保护切实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叙永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伐、出售、运输、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四名被告人均获刑。
  
  经叙永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郑某海为筹措女儿的医药费,将自己家山林内的一株楠木树,以4800元钱的价格,卖给其邻居被告人郑某彬。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郑某彬持油锯将该楠木树砍伐并锯成4段木材,又与其子郑某平将上述木材搬运到公路边。当晚22时许,郑某彬以150元雇请本村三社的农用货车驾驶员被告人郑某刚帮其搬运装车并乘坐该车,将木材运输到被告人佘某远家中,以78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佘某远。次日,郑某彬将上述楠木树树蔸刨出后运回了家中并锯成4块木板。佘某远收购上述木材后,将其中的3段木材劈成木料堆放于家中,1段木材已劈成烧材烧毁。经叙永县森林公安局检尺,上述被采伐的楠木原木材积为0.38988立方米。经叙永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调查认定,上述被采伐的树木系楠木,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且为天然起源。另查明,被告人郑某彬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郑某刚未办理林木运输许可证。被告人佘某远尚未支付7800元与郑绍彬。
  
  叙永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彬违反了森林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树而非法采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郑某海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郑某刚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佘某远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非法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郑某彬、佘某远、郑某海、郑某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打击违法破坏自然环境资源的行为,惩罚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彬、郑某海、郑某刚、佘某远犯非法采伐、出售、运输、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缓刑执行,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郑某海违法所得四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楠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用最严密的法网,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严惩、零容忍,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最坚实的司法保障。在6.5环境日之际开展环境资源审判,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网络直播,将保护野生植物、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深植人心,呼吁人们共同守护地球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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