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徐毓蔚 实习生 杜承昀
7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成都举行,《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一审,其中明确了擅自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擅自砍伐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中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及科研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条例草案中明确禁止擅自砍伐;擅自移植;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和堆放或倾倒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擅自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擅自砍伐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剥损树皮、挖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违法批准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