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法检两院签署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2019-06-10 09:52:34
     

  泸州法检两院签署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本报讯(记者 杨元禄)公益诉讼开展以来,泸州法检两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昨(4)日,泸州中院与泸州市检察院签署《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旨在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共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意见》规定,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拟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由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与市中院环资庭先行协商,分别报请省检察院和省法院审批同意后,指定相关基层检察院和基层法院管辖;检察机关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由承办案件的检察院进行公告;涉及公益损害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支付修复费用、支付鉴定费用等,检察机关根据个案情况确定。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检察院、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参与,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得到及时妥善执行。法检两院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