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贺冉婕记者唐万贵)昨(30)日,记者获悉,攀枝花市西区检方联合西区公安分局制定《关于被害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在该市率先建立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时询问、取证的操作规范,努力从侦查环节的源头上实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和确保侦查取证质量的双重目标。
办案人员应熟悉未成年人特点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公安机关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组,办案组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组成,专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各派出所等办案部门自发现或者接报未成年人被害相关线索起第一时间转交办案组办理。
公安机关设立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专门被害未成年人询问场所。场所内装潢模拟家居环境,配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专用询问场所应确保安全舒适,便于接受询问的被害未成年人能够相对轻松地陈述被侵害过程,便于陪同询问的心理咨询师观看整个询问过程,视情提供心理疏导等帮助。
原则上一次询问全面询问
侦查人员询问被害未成年人应当以一次、全面询问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给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对于犯罪有关的事实询问,应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和缓、易于未成年人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在询问前与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进行必要沟通、释明。对心理创伤严重的被害未成年人,可以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工作者指导询问。
侦查人员在未成年被害人进入“一站式”取证专用场所接受询问之前,应事先了解被害人的处境和家庭状况,制定询问方案,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应当提取痕迹、血液、体液、毛发、指甲残留物等生物样本的,可以通知医务工作者到场,一次性完成人身检查、证据取证、送医验伤工作以及进行必要的治疗。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时,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询问被害未成年人。《意见》还就被害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综合救助、身体康复、信息保护等工作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开展诉讼监督等作出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