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政公证处与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首创“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机制”
公证员入驻法院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律政公证处主任李勇和武侯法院院长唐卫代表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
公证员正在进行调解
新设的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
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流程
本报记者 兰楠 /文 蒋京州 /图
2月17日,为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四川省律政公证处与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签订《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合作协议》,成立全省首家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在我省率先建立起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机制。现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955989件,同比上升4.46%;办结869429件,同比上升5.86%,而同期全省法院人员编制数却变化不大。而在武侯法院,2016年受理各类案件27306件,同比上升17.98%;一线法官人均办案535件,同比上升15.55%。
武侯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官队伍人员匮乏,“案多人少”的矛盾愈演愈烈,一线法官“5+2”“白加黑”已成为工作常态。而这,又会导致法官常常没有充足时间用于案件调查取证、裁判说理工作,使得结案质量难以保证。
此外,在诉讼文书送达、裁判文书执行等环节,法院也面临着重重困难。据介绍,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但法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会面临诸多障碍。而在执行中,受制于执行环节繁杂、执行案件数量多、执行法规体系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执行难也成为法院亟待攻克的难题。“特别是自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全面施行以来,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单靠诉讼已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发展变化的司法需求,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迫在眉睫。”该负责人说。面对法院当前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的客观情况和“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6年6月最高法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平台建设,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协同服务。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
范围 无纠纷家事财产纠纷被纳入
如何实现法院与公证机构的协同服务?律政公证处和武侯法院成为我省“第一个吃螃蟹者”。
据介绍,律政公证处和武侯法院建立的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纠纷解决机制,协同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四类:无纠纷或无诉讼相对人的继承案件;通过调解可能化解的家事类财产纠纷案件;对诉讼文书(开庭通知、裁判文书等)的送达和裁判文书的执行过程进行保全证据等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提存公证。
律政公证处在武侯法院值岗的公证员黄婷婷告诉记者,虽然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保持上升态势,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本不需要纳入司法程序,诸如抚养费、赡养费、租金给付、继承、财产分割等家事财产纠纷。此类无纠纷家事案件可以直接与公证对接,避免走司法程序,既方便了群众解决家事问题,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而在离婚财产约定类案件,普遍存在着以诉讼形式解决离婚析产约定,滥用诉讼资源,公证机构可通过办理协议类公证快速解决。在诉讼文书的送达和裁判文书的执行过程中,也可引入公证法律服务。”黄婷婷说。
举措 一站式服务 公证员入驻法院
记者了解到,律政公证处和武侯法院将探索“定时定人定岗”机制,即在武侯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律政公证处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公证员值岗,现场提供与公证相关的咨询服务,向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公证员了解与分析当事人纠纷产生根源,通过对话而非对抗方式解决纠纷。如当事人愿意公证方式解决的,由公证机构依公证程序办理公证,并出具相关公证书;如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调解或其他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法院正式立案审理。形成“诉调对接公证”的“一站式”服务。
同时,双方将探索继承等领域纠纷解决机制中非诉调解和公证程序前置试点工作。针对有纠纷的案件,由法院交由公证机构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进入公证程序;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则由公证机构出具含有相关法律事实和争议梳理的公证法律意见书,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法院。
此外,双方还将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和理论交流机制。公证机构利用自身优势,为法院提供公证遗嘱信息、医学死亡证明档案信息、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和存款查询信息等。法院也可向公证机构提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等的裁判文书,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公证质量。搭建理论交流平台,并针对审判实践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调研。
作用 解放审判生产力 优化资源配置
法院与公证机构的协同服务最终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呢?
律政公证处主任李勇告诉记者,首先是发挥公证在民商事领域纠纷分流化解的职能,优化区域资源配置,降低司法成本。法院引入公证法律服务,由公证机构对那些不存在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家事财产纠纷进行诉前分流,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定纷止争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分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同时,通过公证人员履行调解职责,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减少诉讼,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将有限的审判资源解放出来,为法官集中精力确保结案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其次,是发挥非诉讼方式在解决纠纷效果方面的优势,辅助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群体诉讼案件、弱势群体诉求、公益诉讼、申诉信访等复杂问题。“公证制度作为以预防纠纷为目的的司法制度,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领域具有独特的制度使命和职能属性。公证机构所具有的中立性,以及公证程序的高效性、低成本,使其在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有着明显的优势。同时也能够确保当事人作为自主的主体参与平等地对话、交涉、抗辩,具有可选择性。”
此外,通过借助公证职能锁定证据,加速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实现,并为当事人赢得诉讼提供证据支持。促使法院执行透明化,确保执行行为顺利进行。降低老百姓维权成本,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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