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全国先进法庭的司法服务“经”

  
2016-04-20 10:10:03
     

全国先进法庭的司法服务“经”

天全县法院始阳法庭庭长李军(右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汪丽容 孙建 文/图

今年1月,天全县法院始阳法庭荣获 “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近日,笔者来到天全县法院始阳法庭采访。走进庭长办公室,笔者见到了庭长李军,他身材消瘦、皮肤黝黑、戴着厚厚的眼镜,正是眼前这名有20年法院工作经历的法官带领始阳法庭团队做出了大文章。

伴随着灾后重建工程如火如荼地建设,“五加二”“白加黑”成为了始阳法庭工作人员的常态。“时间不够用,案子都是一件一件赶着走。”李军扶了扶鼻梁上的眼镜说。

始阳镇是国道318线必经之路,也是天全县工业集中区,灾后重建项目多,矛盾纠纷大量涌来。笔者了解到,2015年,始阳法庭受理各类案件223件,已审结155件,无一起改判和发回重审。

类型化审判提高审判质效

始阳法庭毗邻始阳镇政府和始阳派出所。灾后重建中,三家部门有效沟通联动,及时妥善处置了很多棘手的问题。

天全县曾引进企业发展林业产业,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了一系列林权纠纷案件的出现。2015年,始阳法庭通过类型化审判探索,使得某林业公司诉刘某杰林权纠纷案成为全县类型化案例的判别引领。

原始阳公社茶山位于毛岗山,由当时始阳公社下辖的企业经营管理,刘某杰父亲为其看管,企业未付给其看管工资。企业于1980年底将茶山经营管理权及不动产抵押给其父亲折抵工资,但未颁发林业证。

刘某杰在父亲过世后继承茶山经营管理权,但林权证依然没有拿到。2012年初,茶山厂房倒闭,刘某杰筹资在原址新建厂房。在收到法院诉讼文书时,刘某杰懵了,原来四川某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公司)早已取得了该林地的林权证。

原来,早在2006年,该林业公司依据天全县林地流转政策取得天全县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依法取得了位于天全县始阳镇“毛岗山”的林地使用权,期限50年,该公司依法在林地里栽种药材,经营苗圃基地。

但在2012年末,不知情的刘某杰在该林地里修建房屋并圈地200余亩,损坏原告苗木,造成了18万元损失,林业公司将刘某杰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因该林地被政府用作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且林地已被平整,刘某杰已不存在造成了损害结果,且没有再实施侵权行为。林业公司请求刘某杰停止侵权,并将侵占林地范围内种植的树种及其他物种移走的诉讼请求,已经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苗木损失18万元,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也不予支持。林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在天全,类似案件有20多起。同样的案件如果在不同法庭产生不同的结果,肯定是有违公平公正的。”李军说。

刚柔并济 促进案结事了

在和李军交流过程中,他提得最多的是“案结事了”这个词。

对在当地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尤其是部分案件涉及企业生存发展和企业职工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庭会考虑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也会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和诉求,在判决时作为参考,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群众都满意了,事情真正解决了,才不会有后顾之忧。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也是给政府解压。”李军说

这是一场18次调解未果的纠纷。地震后,高某云在异地建房,与高某双房屋相邻。2013年7月,高某云开始挖房屋基础修房,与高某双约定两家人在土地对换时,给高某双家保持一定距离,高某云可支挑梁占天,高某双占有路面地基。

高某云在建房时给高某双留出的通道宽度在协议范围内,但在房屋修建到二楼即将完工时,高某双以高某云所留通道不够宽,无法过“长安车”为由阻止其继续建房,发生纠纷。多次调解都没有结果。

“两家人是邻居,应按照有利生产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李军说。

法院认为,高某云按协议履行义务,高某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妨碍高某云建房,且该房系灾后重建房。高某双不应妨碍建房,且作为相邻一方还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高某云请求高某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法院予以支持。但高某云请求高某双赔偿误工费、材料损失等费用,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闹开了,对两家人以后生活都没有好处。”李军说。法庭调解中,法官首先进行释法说理,举出类似案例予以说服,其次,围绕邻居感情进行调和。终于,高某双表示不再妨碍高某云继续建房,高某云也在次日开始继续建房。

■关于始阳法庭

法庭共4名工作人员。作为法庭骨干的李军,在法院工作了近20年,熟知基层工作,审判经验丰富;副庭长邓泽锦年轻有为,渐入佳境;法官助理韩鹏刚充满工作激情;辅助人员李雨负责安保,勤勤恳恳。

正是这样一支队伍,全力保障着这个占有天全总人口一半的始阳镇顺利重建和经济发展。法庭会议室墙上重重叠叠的锦旗就是最好的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