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22年度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利剑出鞘 打造放心消费环境

  
2023-03-16 14:03:19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文慧
  
  教培机构无证教学还卷走近百万元学费,引发90余名家长投诉;乡镇快递网点违规收取上门取件费,被罚1.5万元;殡仪馆违规自定价格收取遗体费用后,还重复收取抬尸费……昨(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省消委、省高院、省商务厅联合举办“保护消费权益 提振消费信心”新闻通报会,发布了我省2022年度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上述案例都在其中。
  
  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旨在展现消费维权成效,彰显公平正义,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同时,通过以案释法,推动消费者学法用法依法维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督促经营者尊法守法诚信经营,共建良好消费生态。
  
  案例1 无证经营旅游业务 罚款并向消费者退费
  
  【案情简介】
  
  根据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登记办理单线索,投诉人任某反映其在参与成都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组织的“川藏”游行程中,个人权益受损。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此线索对该公司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以发布旅游产品信息的形式招揽旅游者,并为旅游者提供领队、交通、住宿、保险服务。2022年10月14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抖音平台招揽旅游者并提供旅游服务,至案发近两年内共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18人, 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2年12月29日,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该公司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并给予该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责任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经协调,该公司对投诉人任某退费7825元。
  
  【案例评析】
  
  我省是全国旅游大省,旅游资源丰富,深受全国各地游客喜爱,旅游市场前景广阔。《四川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规划》明确“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和文化旅游强省”的发展目标。在此背景下,营造安全健康的旅游环境对于我省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促进旅游经济复苏发展至关重要。部分无资质的商家或个人打着“自驾游”“户外运动”等幌子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与我省旅游经济健康发展背道而驰。对涉案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严查快处,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引导旅游从业者合法合规经营,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旅游时要选择资质齐全的商家。
  
  案例2 无证教培机构卷款跑路 罚款327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90余名家长投诉举报称成都市双流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跑路,卷走家长近百万元学费。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已关门停业,同时存在无证办学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该教培机构自2021年3月开始,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面向3岁至8岁的学生开展英语戏剧表演、创意绘画、乐高等艺术类培训活动。其间共招收 107 名学员,通过预收资金方式收取学费1092864元,其行为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2022年3月24日,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机构退还学费,并处以罚款327万余元。
  
  【案例评析】
  
  随着国家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整顿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教培机构无疑是迎来了“寒冬”。在此背景下,已有多家国内培训机构巨头“爆雷”倒闭,更有大大小小许多培训机构纷纷卷钱跑路。本案中,执法人员督促教培机构积极与家长协商,妥善安置学生,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作出处罚,实现了有效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警示经营者的效果。同时,消费者选择教培机构时,要查证办学资质、选择已经进入资金监管平台的合法合规培训机构。
  
  案例3 乡镇快递网点违规收费 责令改正并罚款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4日,乐山市邮政管理局接到举报人反映,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平等乡有快递企业网点违规收费。经核查发现,五渡镇、平等乡有4个快递品牌企业网点未按照快递服务标准提供快件投递服务,涉嫌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该局决定对上述网点所属的4家快递企业分别立案调查。
  
  经查,五渡镇、平等乡4个快递品牌企业网点未按照快递服务标准提供快件投递服务,并以3元/件收取用户上门取件费。4个快递品牌在五渡镇、平等乡每日到件量共110件左右。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局责令4家快递企业改正,分别处罚款1.5万元。
  
  【案例评析】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邮政管理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监督快递企业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快递服务》标准,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警示性。同时提醒消费者,使用寄递服务应选择在收件地具备运递能力、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诚信经营的快递企业进行寄递,以免影响体验和时效。
  
  案例4 虚假宣传灵芝能预防肿瘤 罚款50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接群众举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内的会议室有一名讲师正手握话筒向50余名老年人开展有关灵芝健康知识讲座,背后电脑投影播放的PPT文件中,对灵芝描述含有“预防肿瘤、对肿瘤放化疗增效减毒”等文字,相关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27日至9月28日,当事人以四川某电视台栏目组观众服务中心的名义,每天邀请50余名老年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开展会议销售活动。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老年消费者宣传“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具有“可以治疗糖尿病、心梗、脑梗、防癌、治癌……”等疗效。在现场播放的《现用11》MP4文件中,将工作人员介绍为“观众服务中心主任”;播放的《5灵芝PPT》PPT文件中,宣传“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具有“1. 抗肿瘤作用……2. 预防肿瘤……3. 增强人体免疫力……4. 护肝解毒,预防肝炎和脂肪肝……”等疗效。经向四川某电视台媒体中心函询,该栏目没有设置观众服务中心;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所售商品具有治疗、预防等功效的相关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2022年3月21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利用老年人向往身体健康的心理,通过会议宣传、健康讲座等形式,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之间的概念,采取夸大宣传产品用途及效果等不正当营销手段,将保健食品功能宣称具有治疗疾病的疗效,推销其所谓的“产品”,诱导消费者购买,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严厉震慑了意欲打宣传“擦边球”的市场经营主体,引导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5 中医诊所能治癌症?虚假宣传遭罚60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XX中医诊所宣称可以完全治愈癌症,涉嫌虚假宣传”。根据举报线索,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下街“XX诊所”病人接待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玻璃大门上张贴的内容和内部放置的宣传单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涉案诊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病人接待场所大门左侧张贴有“收费低于国内外,疗效超前全世界”等内容。大门右侧张贴有“一、中医治好晚癌;二、中医治好疑难病;三、中医治好疫病”等内容。正对大门处有立于地上的招牌,招牌左侧有“早已攻克了癌症的中国医案”,右侧有“治愈晚期癌症可签约有证书”,中间下部有“中医完全治好晚癌、中医治好疑难杂病”等内容,广告内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万元。
  
  【案例评析】
  
  医疗广告如出现欺骗、误导情形,可能影响病人的选择,延误疾病治疗,严重危害群众权益。同时,该诊所地处洛带古镇,游客较多,违法广告影响恶劣。该案件的查处,在打击民生重点领域广告违法行为具有代表性,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6 小区物业违规收费上百万元 限期退还并罚款
  
  【案情简介】
  
  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该县某小区业主投诉称,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垃圾处理费、电梯能耗费、装修管理费等费用,要求该物业管理公司予以退还,该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负责该小区前期物业期间,违规收取该小区3000余名业主的垃圾处理费、电梯能耗费等费用共计130万余元。2022年1月28日,该局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依法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违规收取的电梯能耗费578500元、装修垃圾处理费723300.70元,共计130万余元退还给该小区业主。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小区物业乱收费问题,关系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性。本案涉及3000余名小区业主切身利益,当事人违规收取项目多,涉及面较广,涉案费用高达130万余元,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本案属于诉转案查办案件,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体现。
  
  案例7 未经同意收集消费者信息 行业陋习被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该区某家具销售部工作人员使用虚拟软件向各个楼盘业主打电话推销产品。该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销售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前台电脑内存有8个含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表格。1月6日,该家具销售部因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立案调查。
  
  经查,该家具销售部电脑里的8个表格中分别登记有8个楼盘的业主姓名、楼栋号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共计4291条。以上信息有的是通过第三方公司获取,有的是该家具销售部的销售人员在门上或墙壁上粘贴的装修证上获取,有的是扫楼时询问获取,均未经消费者同意,被销售人员用于电话联系向其推销某品牌家居产品。
  
  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2022年3月28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该局对该家具销售部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近年来,家具建材行业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短信、电话联系等方式向其推销产品,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本案中,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处罚,破除了行业陋习,有助于规范商家经营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8 同一医美项目不同价 误导性标价遭警告
  
  【案情简介】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春雷行动2022”执法检查中,发现成都市武侯区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标示的医美项目价格,涉嫌存在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误导性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22日被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门店收费价目表上,“耳软骨综合隆鼻5项”项目同时标示为33800元和“耳软骨综合隆鼻5项(特价)29600元;“定制综合美鼻7项(院长定制)”同时标示为10万元和“院长定制美鼻7项(特价)”特价49800元。在同一经营场所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采用不同的名称、价格进行标示,标价内容不明确,构成“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医美项目均无真实销售,无成交记录,也无法提供真实、明确的市场价比较来源依据,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构成误导性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2022年4月12日,该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整改,予以警告,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成都倾力打造“医美之都”,近年来,医美行业蓬勃发展,部分医美公司为吸引顾客,纷纷推出“巨额优惠”,但仅仅是在标价上做文章,并没有将真实优惠给到消费者。消费者在选择医美项目时,要多比较,多了解,不要被表面的优惠所误导。
  
  案例9 经营伪劣燃气灶 两店铺被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某乡镇两家燃气具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两家燃气具经营部销售的标识为“OPAICN”等名称的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产品标识不完整,涉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已另案处理)。经现场核实,上述燃气灶均来源于本案当事人开江县某个体工商户。该局会同公安民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各种燃气灶共计49个规格1012台。经检验,涉案燃气灶仅有61台检验合格,951台为不合格。
  
  经查,涉案燃气灶系当事人从广东沿海一带无名生产厂家购进,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无法提供涉案燃气灶的购进和销售票据、记录台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方的经营资质等材料,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违法所得无法查证。除检验合格的61台燃气灶外,涉案燃气灶951台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值为128115元。
  
  该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燃气灶951台,罚款38万余元;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经营伪劣产品,数额较大,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评析】
  
  近年来,全国部分地区燃气事故多发频发,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本案查处的劣质燃气灶数量较大,从源头上遏制了其在各地,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和广大农村地区蔓延的趋势,有效防范和化解了燃气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达到了查处一案,警示教育一片的示范效果。
  
  案例10 殡仪馆重复收费 责令改正并罚款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7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殡仪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按照相关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文件进行收费,而是自定标准以白天700元/具、夜间960元/具的“一口价”对其遗体接运项目进行收费,同时将遗体接运中包含的抬尸费另算为延伸服务费,涉嫌重复收费,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该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遗体接运过程中,未按照《关于我县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按往返实际公里数计算价格,而是自定标准对其遗体接运项目进行收费。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一)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抬尸费用应包含在遗体接运费内,当事人却将抬尸费用制定为延伸服务,以“上、下尸体每次”(230元/次至330元/次)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属重复收费行为。调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关账目等材料,违法所得无法查证。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评析】
  
  殡葬行业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极易引起公众强烈的不满,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民生价费问题之一。本案中,执法部门规范殡葬行业价格秩序,整饬乱象,解决老百姓的“后事”之忧,消费者也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收费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