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雅丽 段楚榆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员工因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据此索赔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举证责任又在谁?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求。
三次离岗被“除名”
赵宇(化名)是某采购公司的一名后勤员工。2025年6月,公司发出一份《员工除名通知》,列举其多项“过错”:某日上午,在不到半小时内三次擅自离岗,分别离开岗位3至5分钟不等;因离岗导致顾客到店后无人服务,造成顾客不满及流失;三次离岗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基于以上行为,公司对赵宇作出开除处理。赵宇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仲裁裁决支持赵宇部分请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6891.74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因证据不足,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辞退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起诉索赔损失
公司败诉后并未罢休,而是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赵宇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赵宇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规定,多次擅自离岗导致客户流失,并威胁人事主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赵宇辩称,公司在另案中关于“擅离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已被生效判决依法否定,公司本次起诉系滥用诉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主张的6万元经济损失能否成立。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应当就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已实际发生、损失金额及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该公司在本案中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一,无法证明存在重大过失。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仅系局部拍摄,无法完整反映卖场整体情况,亦无法准确核实赵宇离岗的具体时长、原因及离岗期间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在岗。其二,无法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公司员工除名通知》中的内容,均系公司的单方陈述,并无购买意向书、合同草案、财务凭证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采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针对该案,法官就如何举证、如何维权进行了说明。
对公司而言:
一、举证责任在己方。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主张员工造成损失,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损失金额明确、系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
二、证据要扎实。监控视频应能完整反映现场情况,损失金额需有客观财务凭证佐证,不能仅凭单方陈述或估算。
三、管理要规范。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考勤、岗位职责和损失认定制度,确保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于法有据。
对劳动者而言:
一、履职需尽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避免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维权有依据。若公司以莫须有的“损失”为由克扣工资或索赔,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出示证据,并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公司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