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任
一女子自己使用某“减肥针”后觉得效果不错,便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向他人销售,没想到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夹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对李丽(化名)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夹江县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李丽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同时,判令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1.6万余元。
2025年7月,因有减肥需求,李丽通过网络购买国外生产的某“减肥针”。自行注射6针后,她产生了较为明显的饱腹感,仅一个多月,体重便减轻了10多斤。由于使用过程中身体没有出现明显不适,李丽便认为这种“减肥针”没有副作用。
朋友见她没有节食、也没有运动,体重却明显下降,纷纷向她询问购买渠道。李丽本就从事销售工作,平时认识的人较多,面对逐渐增多的购买需求,她开始通过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向他人销售某“减肥针”牟利。
从最初为减肥自行购买使用,到因为“效果明显”向熟人推销,再到私自销售牟利,李丽的一次个人尝试,逐渐变成一门“生意”。在这个过程中,她将自己的使用体验作为判断“减肥针”安全性的依据,却忽视了“减肥针”的性质、来源及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她眼中“效果不错”的减肥产品,其实并非普通商品,而是药品。经检察机关审查,李丽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涉案药品,共向28人销售105支,销售金额3.8万余元,非法获利6785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自己使用后没有出现明显不适,并不意味着药品就是安全的,更不能据此向他人销售。”办案检察官表示,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其生产、流通和使用均受到严格监管。未经批准、来源不明的药品流入市场,不仅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也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检察官提醒
本案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使用药品,切勿轻信“快速减脂”“无副作用”等宣传;同时,切勿通过朋友圈、熟人介绍等非正规渠道购买、销售来源不明的药品。一支看似普通的“减肥针”,背后关联的是药品安全和法律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追求健康和身材管理无可厚非,但不能把“实测有效”“朋友推荐”当成安全和合法的代名词。对于销售者而言,更不能为了牟取利益,让“减肥神器”变成自己的“违法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