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嫌疑人应询问其子女情况

  
2016-06-21 10:12:21
     

四川拟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帮扶制度

拘留嫌疑人应询问其子女情况

本报讯(记者 宋锫培)省民政厅近日将该厅草拟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帮扶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时间6月26日截止。《意见稿》规定,对于决定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人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安排落实。何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根据《意见稿》,我省年龄在18周岁以下,无生活来源且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若父母双方因在押服刑、强制戒毒、重残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在押服刑、强制戒毒、重残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可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不满16岁的纳入“特困救助”《意见稿》从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加强医疗救助帮扶、完善教育救助帮扶政策、落实监护责任四个方面明确了如何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救助帮扶。

在实施基本生活救助方面,《意见稿》提出,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周岁以下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参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采取机构托养等方式安置

在落实监护责任方面,《意见稿》明确,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经县级民政部门评估认定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托养。对于决定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人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安排落实。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如何提出救助供养申请?《意见稿》规定,申请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生活来源以及抚养情况。对于本人申请有困难的,《意见稿》明确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