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 2016 年立法计划公布
10件地方性法规、11件省政府规章列入制定项目
本报讯(记者梅戈飞)近日,省政府公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下称《立法计划》),列入省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共71件。其中,《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以及《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11件省政府规章被列入制定项目。重大行政决策追责办法将制定
《立法计划》是今年度本省开展政府立法的主要依据,规定了年内完成的制定项目和调研论证项目。其中制定类项目共21件,包括省人社厅负责起草的《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省公安厅负责起草的《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修正)》,省监察厅负责起草的《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截至目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已完成制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等完成修订。
此外,《四川省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条例》《四川省居住证管理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等48件调研论证项目也列入了立法计划。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对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修正外,《立法计划》还将《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纳入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之列。
在制定项目和调研论证项目中,涉及有5件废止项目,包括《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等。
同时,此次《立法计划》还列入了2件立法后评估项目,包括《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要论证咨询
省政府办公厅要求,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加快法治四川建设。立法工作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主动服务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不断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规范政府立法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开展论证咨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