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三部公平竞争法律亟待完善

  
2016-03-30 09:38:29
     

长期以来,我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为主体的市场公平竞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重叠与冲突、漏洞和空白颇多,处罚力度过低,对不正当竞争方法和行为的规定过窄,使得执法机构处置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可依,也加剧了现实中的不公平竞争。因此,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应该提上立法议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一整套调整和规范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这三部法律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有专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实体和程序规则都需要修改,强化处罚力度,从而提高法律的预期效果和威慑力,进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资料

三部法律应对市场违法力不从心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往线下市场的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行为也随之被带到了线上市场,三部法律同时应对线下和线上市场的违法行为有些力不从心。

以2015年为例。传统市场内违反三部法律的现象有增无减,如高通垄断行为案、招商银行抽奖涉嫌不正当竞争案、国美电器多地门店虚假宣传案、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多收引航费等港口航运环节乱收费案、福建电子信息集团和深圳中诺通讯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等。同时,互联网经济下新兴市场内违反三部法律的情况也是大量存在,如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案、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百度诉搜狗恶意劫持百度流量不正当竞争案、搜狗诉360恶意竞争案、百度诉360插标案等。

尽管执法机构处理了大量案件,消费者依然是抱怨线上和线下市场的不正当违法行为仍然大量存在,线下假货和线上假货仍然层出不穷,让人不胜其扰。特别是,以抓取消费者数据和将竞争对手流量导入给自己等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规范。

链接

三部公平竞争法律冲突漏洞多多

1993年我国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分别制定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价格体制改革过程的初期,而2008年施行《反垄断法》时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这三部法律产生的经济背景、思想基础以及立法参考不同,其法律内在的立法理念、规则体系和法律实施都存在许多冲突和矛盾。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具体规定了假冒、仿冒等6种比较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还规定了5种从性质上看应该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行为,包括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行政垄断、掠夺性定价、非法搭售和串通投标;《价格法》规定了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价格垄断行为,应该分别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调整;《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反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种垄断行为,其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均涉及价格垄断行为和非价格垄断行为。

三部法律存在重叠与冲突的同时,法律监管的空白和漏洞也大量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立法时间早,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得不大量使用该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来适用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法》同样因为第十四条明确限制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类型,导致价格执法机构划地为牢,面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只能束手束脚;《反垄断法》也因为处罚力度过低,对违反事先申报规则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只能一罚了事。

观点

尽快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法律体系

我国立法机构应及时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修改工作。有专家建议修改后的《价格法》应侧重于:(1)价格宏观调控,包括建立价格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机制、建立全市场价格稳定机制和价格危机处理机制等;(2)公用事业、能源、电信和铁路等管制市场的定价和竞争,包括明确政府价格管制范围、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格领域以及调控手段和方式、监督管制市场内经营者的竞争,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福利。

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中,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过窄,因此,当前我国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均是以第2条规定为基础进行审判的。从法律实践来看,法院在审判中过于强调经营者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反而忽视了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应该进一步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在修改中应注意规范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强化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及完善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如建立垄断行为的立案、听证和查处程序,经营者集中申报、听证和审查程序,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程序等;细化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内容,强化经营者违反向执法机构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本期作者 黄晋 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