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本是一次寻常的雨棚维修,六旬老人却意外触电身亡,查明触电原因后,牵涉多方主体。责任该由谁承担?这笔赔偿款又该向谁追偿?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名老人维修自家雨棚触电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邻居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
▶ 案情回放
维修雨棚触电身亡 六方上法庭
2025年7月,雅安市雨城区某小区,六旬老人李某在自家房屋窗外的防护栏上维修雨棚时,不幸触电身亡。后经公安机关和供电公司现场勘查发现,触电原因是邻居王某家的线路漏电所致。漏电点为王某家厨房吊顶上从顶板预埋电盒中掉落出来的两根裸露电线。经检测,这两根裸露电线都是带电的,因长期与安装于厨房吊顶的铝扣板接触,导致电流从铝扣板传导至厨房吊顶、窗户及防护栏上,最终电流传导至李某家的防护栏上,导致其触电身亡。后经司法鉴定,也认定李某符合电击致死情况。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某的家人难以接受,悲痛之余,他们将邻居王某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70万元。
被告上法庭的王某觉得,这事儿不能全算在自己头上,房子是开发商建的,电是供电公司供的,装修是找人做的。于是,他向法院申请,追加开发商、供电公司及当年的房屋装修承包人刘某为共同被告。
▶ 争议焦点
邻居厨房吊顶漏电 谁应负责
一场官司,六方主体,各说各的理。雨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李某在维修自家雨棚时触电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争议焦点集中于事故成因、各方责任归属及赔偿义务主体的认定。
死者无责:无法预见修雨棚会有触电危险
李某自身有没有责任?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李某在自家防护栏上维修雨棚,是对合法财产的日常维护,属于正常生活范畴。而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邻居家房屋内部电线漏电,漏电点位于他人专有空间内,隐蔽性强,非经专业检测难以发现。”法官表示,李某作为普通居民,在未被告知存在漏电风险的情况下,根本无法预见在防护栏上修雨棚会遭遇触电危险,且没有证据显示李某对其死亡结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错,故李某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开发商和装修公司无责:已过保修期
刘某于2014年至2015年间承揽王某家的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刘某完成装修并交付使用已10余年,远超法定保修期。法院认为,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于2014年交付使用,至事故发生时已逾十年,远超电气工程2年的法定最低保修期,且该房屋经装修和长期使用,原始电路设计已发生改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要求开发商对11年后因多重因素叠加导致的事故承担产品责任,违背了“风险与责任相匹配”原则,故对王某主张开发商承担房屋质量缺陷责任不予支持。
供电公司无责:无义务巡检维修专有用户线路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漏电源的供电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应由产权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供电公司不负有对专有用户线路巡检、维修的义务。故对王某提出供电公司未尽设施维护监管义务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物业公司无责:无权入户常规排查
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主要限于对业主共有部分及小区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明确,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不包括对业主户内专有部分电气线路的强制性安全检查。本案中,漏电点位于王某家厨房吊顶内部,物业公司无权入户进行常规排查。“不能以物业公司未发现隐蔽性极强的户内漏电隐患为由,认定其未尽管理职责。”法官表示,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邻居担责:未能发现并排除家中漏电隐患
“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的用电设施负有日常检查、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办案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王某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家中漏电隐患,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雨城区法院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评定李某因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4万余元,均由王某承担,并驳回李某家属其他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因隐蔽线路漏电导致触电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同时也是一起典型的因户内用电安全隐患酿成的悲剧,为全社会敲响了安全警钟。房屋所有权人是户内用电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许多触电事故大多源于看似不起眼的线路老化、私拉乱接或装修遗留的安全隐患。业主应定期对户内电气线路,特别是吊顶、地面、墙体等隐蔽部位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安检,及时消除“看不见”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