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收养法》应当尽快修改?

  
2016-03-16 09: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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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已实施24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的法定婚龄为男性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结婚后夫妻双方即有生育、抚养子女的资格,理应具备收养子女的主体资格;《收养法》却规定“年满30周岁才能收养”,显然不符合实际。

有专家指出:目前社会收养的主要问题是:收养条件过于严苛;收养渠道不规范;收养后续监管缺失,两会代表提出修改《收养法》,体现了法律应该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民政厅厅长王战营领衔提出“关于修订《收养法》的议案”。他在议案中建议:取消收养人应当“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条件限制;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由14周岁放宽到16周岁。

有专家认为,我国“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需要修订的不仅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且还有《收养法》。《收养法》应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才能适应“全面二孩”的政策,才能增进儿童的福利和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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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关于《收养法》提案

建议:取消收养人子女数量限制。全国人大代表曹存正说,《收养法》已实施24年,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应及时对《收养法》中相关的限制性条件作出相应修订,以便与现行法规政策相衔接”。

建议:明确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王战营说,大量打拐解救儿童虽经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努力,仍查找不到生父母,滞留在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虽能够提供较为完善的物质保障,但无法替代家庭的呵护和关爱及充满亲情的家庭氛围。因此,他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

建议:适当放宽收养条件。全国人大代表蓝伶俐建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岁的规定比英国(21岁)、法国(28岁)规定的偏大。我国大量的流浪孤儿都介于14岁到18岁之间,没有经济能力又无法被收养,建议取消对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建议收养孤儿,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名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对失独家庭收养,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致孤的儿童收养应优先办理,并放宽年龄、收养人条件等限制。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事实收养经过公证转化为合法的收养关系。

建议:养父母有特殊困难应允许转送养。全国人大代表李金枝说,《收养法》应增加“可以转送养”的相关规定。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对养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时,从维护被收养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养父母对养子女进行转送养,不能因未成年人已被送养而剥夺其被再收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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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收养儿童数不断下降

1994年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收养法》,并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员会第5次会议颁布了《收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至今。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54.9万孤儿无法享受家庭的温暖。而来自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显示,我国不孕不育率的平均发生率在10%左右,加之庞大的人口基数,保守计算全国数百万家庭有收养孩子的需要。但近年来,我国家庭收养儿童数不仅没有增长,反呈不断下降态势。2013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数比前一年下降10.4%,比2006年下降50.2%。

长期实践证实,收养制度作为家庭关系产生一种方式,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进程和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政策的变化,现行收养法在具体实践中也逐渐产生一些新的问题:由于现行收养法颁布时间过久,规定的收养条件过于严苛,一些具有收养能力、收养意愿,愿意尽到社会责任的个人与家庭无法实现收养,同时又有很多需要被收养的儿童寻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蓝伶俐建议进一步修订《收养法》相关条款,适当放宽收养条件,规范收养程序,确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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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修改迫在眉睫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明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将作出调整,《收养法》中相关的限制性条件也应该作出相应修订,才能与现行法规政策相衔接。另外,为了帮助打拐解救儿童回归正常的家庭健康快乐成长,民政部已联合公安部下发通知,明确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条件和相关程序,这就需要将此实践上升为《收养法》的规定,为此类收养提供更为有力的权益保障。《收养法》的核心是被收养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正在修订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已考虑把打拐解救儿童收养、收养后回访等内容纳入其中,如果这些内容在《收养法》中有所体现,更能符合原有立法精神。《收养法》中还有一些问题,或存在空白地带,或规定不明确,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比如,《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这就排除了14-16周岁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机会。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所以,有必要把被收养人年龄放宽到16周岁。又如,养父母有特殊困难的,是否可以转送养,这在《收养法》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增加相关规定。《收养法》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权利甚至生命,让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不仅要做更要用法律予以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在于“有法可依”,正是从这个角度说,修订《收养法》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本期作者 肖武 毛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