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法官面对两份盖有不同国徽印章的判决书,如何确认其跨国界的法律效力?近日,成都中院审结一起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对判决内容采取了“可分式”承认与执行模式。
该案是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以来,成都法院首例成功将《备忘录》的“共识互惠”转化为司法实践中的“事实互惠”,并据此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金钱判决的案件。该案的审结,标志着中新司法协作从文本共识走向了实质成果,为“一带一路”商事主体提供了明确、稳定的司法预期。
该案系两位新加坡公民在川合作投资产生的内部款项结算纠纷。我国法院就基础投资纠纷作出生效判决后,当事人一方依据二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又在新加坡法院提起了关联诉讼,要求另一方返还投资款等款项。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判项兼具确定金额的给付与未来费用的处置安排等多重内容。随后,收到新加坡胜诉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向成都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案件受理之初,便面临核心法律问题挑战:一方面,中新两国未缔结判决承认执行的条约,司法协作路径如何打通?另一方面,面对一份内容复合的外国判决,中国法院应以何种范围和方式提供司法协助?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跨境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无缝衔接的保障。
面对无国际条约可依的现实,如何认定两国存在互惠关系成为破局关键。成都中院的裁判,首次完整实现了《备忘录》的“共识互惠”与个案实践的“事实互惠”相结合的闭环。成都中院以《备忘录》为基石,主动依据双方共识推进司法协作。以司法实践为印证,完成“事实互惠”确认。本案的审结,不仅是对《备忘录》共识的法律适用,更是中新两国司法实践良性互动的成果,标志着两国在商事判决流通领域形成了稳定、可预期的共识互惠关系。
同时,成都中院对判决内容采取了“可分式”承认与执行模式,精准界定了司法协助的效力范围。
新加坡判决第五项包含“如果双方就其他杂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庭裁决”的内容。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该部分属于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保留裁决,金额不明确,不符合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需为确定债权的要求。据此,作出了部分承认与执行的创新裁定:对新加坡判决中金额明确、给付条件清晰的判项予以承认和执行;对上述金额不确定的保留裁决部分,因其与其他判项可分,故不予承认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