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周葱
上海的谭先生因为觉得家中地暖制热效果不佳,将AI生成的“锅炉适用面积未达标”的结论作为核心证据提交法庭,试图证明施工方的过错。然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最终以其证据效力不足为由未予采信,谭先生因此败诉。这起案件虽属民事纠纷中的寻常个案,却触及了AI生成内容能否作为法定证据、其证明力如何认定等前沿法律命题。
从病人拿到AI答案去诘问医生,到如今打官司也用上了AI,不得不让人感叹AI的运用场景愈加宽泛,而人们对AI的“迷思”也愈加严重。面对“官司不决问AI” 这个案例,有两个问题必须先厘清:一是AI是如何工作的?二是判案的核心要素是什么?
目前常用的AI大模型,通俗讲就是快速浏览海量的网上资料,按照自己的算法综合出答案。而当下网络资料鱼龙混杂,有正经的行业标准,也有商家的营销广告,还有恶意的“信息投毒”,其真伪连AI自己也分不清。而且不同的AI,算法不一样,训练的资料也不一样,你问同一个问题,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答案。本案中,法官当庭就用另外两款AI问了同样的问题,结果和谭先生拿到的回答相去甚远。再者,研究表明目前不少AI的“谄媚”倾向很严重,它会“看人下菜”,专门说你想听的话。这样一来,答案还能客观准确吗?
宝山法院对谭先生的AI证据不予采信,并非否定人工智能的技术价值,而是坚守了证据审查的基本法律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其中客观性是基石。相对而言,目前AI生成内容的随意性,使其输出过程缺乏透明度,参考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难以追溯,与证据应具有的可验证性要求存在根本冲突。这种主观化倾向严重削弱了其作为证据所需的中立性与公正性。因此,若将AI生成内容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极易动摇司法裁判的事实根基。
从当前法律体系看,AI生成内容尚未被纳入法定证据种类。有人认为,AI输出更接近一种“意见性信息”,类似于专家辅助人意见,却缺乏相应的专业资质背书与责任承担机制,其生成内容不宜直接等同于具有法律证明力的证据,而应被视为一种需经严格验证的参考材料。
毋庸讳言,AI大量运用于日常工作、生活是大势所趋。宝山区法院审结的这起纠纷案,也折射出新时代司法实践所面临的深层挑战。AI应该定位于辅助工具,而非“数字判官”。就像过去百年各种证据侦搜手段都有巨大进步一样,决定判案的原则和核心始终未变——那就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在技术狂飙突进的时代,保持清醒与克制,是司法实践的应有之义。如此方能实现科技赋能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让AI真正服务于法治进步,而非成为挑战司法权威的潜在风险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