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中的司法智慧:一宗跨越十六年的房产纠纷这样判

  
2025-08-29 11:34:42
     

近日,一宗案情时间跨度长达十六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该案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如何破局,既保障购房者权益,又为民营企业发展预留空间?

2009年,杨某向某置业公司购买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交付日期及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注明违约金需在交房之日起30日内支付。因房屋未取得合同约定的证书条件,杨某拒收房。2016年,杨某首次起诉索要逾期交房违约金,因双方未实际交房,违约金支付条件未成就而被法院依法驳回。2021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置业公司交房,同年6月双方完成交房手续。后该置业公司于2022年未经清算便简易注销。杨某遂再次起诉某投资公司(该置业公司简易注销前的唯一股东)支付长达十余年的巨额违约金。

法院认定杨某前诉因支付条件未成就而败诉,后诉因条件成就而提起,两诉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明确某投资公司作为某置业公司唯一股东,其在注销时承诺承担责任,应作为适格被告对某置业公司的债务承继清偿。法院支持杨某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请,但杨某放任其损失扩大且主张违约金已近购房款的60%,全额支持有违公平,最终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减。

本案既坚决维护购房者“住有所居”的合法权益,有力回应民生关切,又通过合理酌减违约金避免企业陷入绝境,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同时亦传导出市场发展当以诚信为基的核心导向,公司简易注销并非逃避债务的“护身符”,实现了保护权益、稳定企业、规范市场的多重效果。

禾冬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