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着海量的数据,切勿在数据的世界里当“小偷”,非法获取终将严惩!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3年5月,杨某发现某证券公司的网页端登录系统对IP的登录次数没有限制,于是多次、长时间通过抓取流量包的方式,分析和还原公司的网页端登录过程和原理,再去写Python程序脚本来模拟用户登录的过程,使用一些简单常见的密码尝试登陆,后又进一步通过编写脚本批量多次登录,破解用户的证券交易账号和密码等信息。
杨某为规避公司的检测阻断,通过8700余个代理服务器共发起登录请求至少61万余次,轮询交易账号至少17万个。其中,344个证券交易账号被成功登陆。杨某将能成功登录的账号、密码等信息整理存档在自己工作使用的电脑服务器里。经鉴定,该344组证券交易账号、密码属于杨某非法获取的该公司用户的证券交易账号和密码。2023年6月,杨某被警方抓获。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了某证券公司用户的证券交易账号和密码344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从法律层面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设立,旨在守护数字时代的信息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无论是个人信息、企业商业秘密还是国家机关中的政务数据,都承载着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价值。
该罪的违法性核心要素,关键在于“非法”与“情节严重”。“非法获取”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好奇、牟利还是其他目的,只要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入的故意,并采用了规避安全措施的侵入手段,即本质上都是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获取数据,就已具备了刑事违法性;同时,法律将“情节严重”作为了入罪标准,需综合考虑获取数据的类型、数量以及非法获取数据所造成的实际影响,以此区分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法律对这类行为的惩戒,并非限制技术发展,而是划定技术应用的底线。数据时代,信息的流通与利用离不开技术创新,但任何技术手段,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运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