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质效办案视角审视看守所监督管理

  
2025-08-13 09:24:42
     

□田湘蜀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看守所对新进入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最长十五日过渡关押”的制度,并专门设立过渡监室,其立法初衷在于防止串供、保障人身安全、为侦查机关提供初查信息。然而,个别检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把“过渡关押”等同“过渡监室关押”,对新进入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关押在过渡监室、过渡监室关押期限超过十五日等情况直接等同于严重违法,导致监督结论与监管实际脱节,也与高质效办案的价值取向相悖。

高质效办案下,检察监督须兼顾实质内容与实际效果。看守所的羁押管理工作是刑事司法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其运行效果直接影响案件办理的效率与质量。在面对特殊情况时,比如同案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看守所需要合理调配资源,确保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安全与管理。此时,若单纯以形式上的“未入过渡监室”“十五日未调出”为依据认定严重违法,可能会忽视看守所实际面临的复杂情况,进而影响案件整体办理的高质效推进。

在判断看守所是否违法时,不能仅局限于形式、时间限制,而应综合考量看守所是否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例如,当同案犯罪嫌疑人过多导致无法都关押在过渡监室时,检察机关应调查核实看守所是否开展实质过渡管理(如入所24小时内谈话了解思想动态、加强监室监控保障安全等)、是否与办案机关协同传递案件信息等。如果看守所在这些方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责任,并且未造成串供、安全风险等实质危害,单纯以“未入过渡监室”“十五日未调出”认定为严重违法则过于机械。

通过预防性监督与个案纠正相结合,实现司法程序规范与羁押管理效能的同步提升。监督工作还应注重预防与纠正相结合。检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应加强对看守所羁押管理工作的指导与培训,帮助看守所提高应对特殊情况的能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于潜在风险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引导看守所提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当发现违法情况时,不仅要依法纠正,还要深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通过这种预防与纠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既能保障刑事司法程序的规范运行,又能促进看守所羁押管理工作的高质效开展。

总之,在监督看守所对新进入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管理工作中,检察机关应摒弃单纯从形式上判断是否违法的思维定式,从高质效办案的全局出发,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注重实质内容与实际效果。通过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监督方式、强化预防措施,实现刑事司法各环节的高效衔接与协同共进,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