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依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情侣男女双方分手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蒋某与刘某通过抖音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蒋某因刘某无医疗费、无生活费等原因多次向刘某转账共计173,408.66元。二人分手后,蒋某起诉刘某至法院,主张转账系借款,要求其返还全部款项;如果转款不构成民间借贷时,转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分手使得条件无法达成,可撤销赠与,也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相互微信转款金额中有520元、666元、888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的金额,且转账时备注为“我爱你”“中秋节快乐”“么么哒”“老婆收”等,结合双方认可的有共同吃饭、玩耍、亲吻、抚摸身体等行为,可以确定蒋某有追求刘某及双方有恋爱关系。双方之间的部分微信转款系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而给予的无偿赠与,且未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就转款款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因此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蒋某与刘某交往期间单笔超10,000元的转账共计48,000元,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即双方的赠与合同自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失效,受赠人应返还赠与的财产。故判决刘某应向蒋某返还48,000元。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对方购买物品或向对方转款是常态,转款行为不一定构成民间借贷或赠与,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关系、转款原因、转款金额、转款目的、各方经济条件等因素,结合法律对民间借贷和赠与的规定来综合分析认定,无论构成哪种法律关系,双方都应当尊重当初的事实和初衷,诚信做人和诚信诉讼,切不可因恋爱不成,分手后乱诉、滥诉。同时特别提醒,在恋爱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应在考虑自身经济能力的基础上,在合理范围内表达爱意,形成积极向上、文明健康的婚恋观;如果确实有借贷的意思,请明确约定清楚是借款不是赠与,或签署好借条、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