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郑 张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游乐场作为孩子们休闲娱乐的场所给他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潜藏着危险若未成年人在游乐场中受伤到底是监护人的过错还是经营者的失责?责任应如何划分?
5月13日,记者从武胜县法院获悉,游乐场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前向原告小乐或其监护人进行了明确告知提醒,原告小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某游乐场全额赔偿,武胜县法院判决被告某游乐场经营者支付原告小乐各项赔偿费用8.8万元。
2023年1月,小乐的父亲陈某购买了某游乐场的儿童门票,并陪同小乐进入该游乐场玩耍。
在玩儿童滑梯时,因滑梯防护网与平台之间未做好固定,小乐从滑梯顶端平台与后方防护网之间的间隙坠落,导致其摔伤严重。
在场陪护的小乐父亲陈某及时发现,并当场通知该游乐场的现场管理人员将小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小乐受伤后,被迫停学长达一年之久,而小乐母亲也因此请假回家专程照顾,经济损失严重。
期间,该游乐场已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部分费用8.8万元。因双方就剩余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小乐父母将该游乐场诉至武胜县法院,要求该游乐场赔偿剩余的9.1万元费用。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游乐场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具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安全可靠的娱乐设施。而被告某游乐场滑梯顶端平台后方的防护网与平台之间未固定牢,导致原告小乐从间隙坠落摔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某游乐场提供的娱乐设施安全防护存在缺陷,未能保障原告小乐人身安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游乐场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前向原告小乐或其监护人进行了明确告知提醒,并且原告小乐受伤并非因监护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原告小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某游乐场全额赔偿。遂判决被告某游乐场经营者支付原告小乐各项赔偿费用8.8万元。
关爱、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专门为少年儿童提供服务的场所,游乐场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其管理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安全可靠,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的游戏环境,助力他们健康茁壮成长。这种安全保障责任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社会共识,更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