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四名业主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小区业主群内质疑业委会成员贪污小区公共收益、维修基金,并发表带侮辱性的言辞,结果被五名业委会成员诉至法院。近日,成都中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业主微信群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秦某亮、雷某兵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法院认定,两名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林某霞、刘某珠在400余人的业主微信群中发表不实言论并使用侮辱性言辞,构成对该小区第三届业委会成员的名誉侵权,需在群内公开道歉。
微信群成“战场”,业委会成员诉名誉受损
案件源于邛崃市某某现代城小区第三届业委会成员刘某军、林某金等五人与四名业主的纠纷。2024年9月至10月,秦某亮、雷某兵、林某霞、刘某珠四名业主在名为“某某全体业主大群”的微信群中,多次指控业委会成员刘某军、林某金、冯某琴、吴某美、代某南五人“贪污公共收益上千万”“挪用维修基金”“篡改文件”“将业委会办公室私用”等,并使用了“龟儿子”“黑心业委会”“吃钱”等侮辱性言辞。由于群内成员超400人,秦某亮、雷某兵等四人的相关言论引发其他业主对业委会的不满。觉得自己为了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出力还不讨好,自己的个人名誉、人格尊严等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刘某军、林某金、冯某琴、吴某美、代某南于2024年11月将秦某亮、雷某兵、林某霞、刘某珠四人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四名被告公开道歉、解散微信群、赔偿精神损失等。
部分诉求获支持,道歉限于微信群
邛崃市法院一审认定,四名被告在微信群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经审计报告证实,该小区第二届、第三届业委会的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内部控制有效”,被告所称“挪用千万”等情节无证据支持。法院指出,业主行使监督权时应以事实为基础,但被告在群内使用“龟儿子”等侮辱性语言,超出合理监督范围,构成名誉侵权。据此判决四被告在微信群公开道歉,但驳回了解散群、张贴公告、赔偿律师费及精神损失等诉求,认为微信群具有合法用途,且原告未能证明精神损害。
一审判决后,秦某亮、雷某兵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其言论系正当监督,并提交街道办《整改提示单》等材料,试图证明业委会存在违规。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新证据真实性存疑且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维持一审事实认定。法院强调,监督权行使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若言论包含虚假指控或侮辱性内容,即便出于公益目的,仍需承担侵权责任。经过审理,成都中院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监督权不能突破“事实”与“文明”底线
本案一审法官刘薇表示,判决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舆论监督免责的前提是“未捏造事实”“未使用侮辱性言辞”。业主群是公共事务讨论的重要平台,但成员发表言论时需避免对他人人格的贬损。法律既保护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批评权,也严格规制诽谤与侮辱行为。业主行使监督权时,若对公共事务提出质疑,应通过合法途径查证或申请信息公开,而非在公开场合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同时,业委会作为自治组织,也需接受业主合理监督,提升透明度,避免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