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3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报告。据介绍,该条例于1998年10月制定、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订,本次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六十七条,结合我省实际突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燃气企业服务水平,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燃气管理工作水平。
《条例(修订草案)》健全燃气管理体制,完善燃气设施规划建设。明确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规定燃气企业、燃气用户、燃气行业协会责任义务;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强化科技支撑;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内容、程序及要求,推动农村燃气设施建设;加大燃气设施建设投入和用地保障,明确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要求。
《条例(修订草案)》规范燃气经营服务,压实燃气企业安全责任。明确燃气经营、充装、运输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管道燃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规定燃气企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相关部门加强燃气质量、燃气价格监管。明确燃气企业开展燃气供应、设施安全检查和用气设施、用气场所安全指导服务的规范。规定管道燃气计量装置、计量收费及对计量准确度、收费偏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明确瓶装燃气实名购销制,由燃气企业直接向用户配送。规定燃气企业明示服务标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牵头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对燃气经营活动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规范燃气使用行为,强化燃气设施保护。明确燃气燃烧器具符合国家标准,加强燃烧器具使用指导服务和质量监管。规定燃气报警装置安装要求,鼓励居民用户安装一氧化碳等报警装置。明确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非居民用户加强燃气管理人员培训。规定燃气用户改变用气范围和燃气用途、拆改户内燃气设施管理要求,并对燃气使用行为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健全燃气设施监测和检查制度。明确燃气企业与用户的设施管理责任,规定气瓶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要求。为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要求建立工程档案共享机制,实施其他建设工程涉及影响燃气设施的,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或改动方案。
《条例(修订草案)》完善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提升事故预防与处置能力。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燃气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燃气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明确燃气管理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健全执法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规定政府、燃气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明确燃气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现用气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公布二十四小时抢险抢修电话。规定燃气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修订草案)》法律责任章在衔接国家规定的同时,保留了原条例有关未报送燃气设施工程档案、无证从事燃气经营、违规配送瓶装燃气、破坏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在附则中明确相关专业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