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两会·建言㊼|省人大代表何显兵:建议依托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构建极端案件风险识别防范机制

  
2025-01-23 11:37:5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近年来,上海男子在超市持刀伤人、珠海男子樊维秋故意驾车无差别撞击正在锻炼的市民等无差别极端报复袭击事件频频发生,影响恶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据此我建议,依托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极端案件风险识别防范机制。”省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何显兵表示。


何显兵调研发现,我省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领导机制力度不足。目前,我省该项工作总牵头单位为省卫健委,基层社会心理服务网络由省卫健委与省委政法委双牵头,心理危机干预与心理援助服务网络由省卫健委牵头,省委政法委未参与。总体而言,对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政法机关参与不足、重视不够。卫健部门则更多侧重一般公众的心理健康服务,忽略了特殊重点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和风险识别、管控,更缺乏相应联动机制,形成了相关部门“都在参与”而又“都难以有效参与”的尴尬局面。

 二是综治维稳单位缺乏心理学专业人才。调研显示,涉法涉诉以及其他维稳重点人员的诉求解决,并非全部属于对政策法律的适用问题,维稳重点人员大多具有偏执、极端等不良人格心理特征。而基层相关部门往往缺乏心理学专业人才,不能体系化地采集、调研、追踪和汇总个体心理行为相关数据指标并纳入分析,难以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对其开展人身攻击风险性评估,未能完全甄别出犯罪前兆和犯罪症候,从而不能为风险管控提供系统方案。

三是未能根据重点人员危险性等级提供提前介入的法治化解决方案。实践中,部分重点人员存在侮辱谩骂威胁工作人员、扬言冲击有关单位、威胁将要实施暴力攻击甚至打砸办公用品等极端行为,由于惯性“维稳”思维,各地往往不会在第一时间依法采取法治化手段对其予以惩处以强化其法律意识,也没有遵循心理行为规律提前介入心理干预,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社会治理约束和规范。

目前,全国尚无在省级层面依托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极端案件风险识别防范机制的先例,仅有个别城市开展试点。“例如,绵阳江油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由政法和卫健部门双牵头,形成‘党政一体、上下联动、协调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把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充分融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建立了重点人员红、黄、蓝‘三色预警’动态台账,实行分级管控处置。试点以来,该市因心理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家庭情感类纠纷、越级上访案件、民转刑案件大幅减少,全市未发生个人极端事件。”何显兵说。

基于上述问题和试点经验,何显兵从四方面提出建议。一是完善维稳重点人员心理服务领导机制。建议在《四川省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在省级层面出台政策,明确要求各地建立由政法委牵头、卫健和相关部门全面参与的维稳重点人员专项心理服务体系。同时,支持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专业化矛盾排查化解心理服务工作队伍,对涉法涉诉信访重点人员开展介入式心理健康服务。

二是将心理健康服务作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重点工作。实践中,涉法涉诉信访人员往往自认为“遭遇不公”,同时因为长期的申诉信访导致螺旋式叠加不满情绪。建议将此类人员纳入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范围,针对性重点开展心理疏导,矫治其偏激心态,促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解决。

三是对重点人员通过心理评估分级确定风险等级。建议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打通部门数据壁垒,建立不同风险等级的心理、人格障碍等重点人员数据库。同时,构建专业化人身危险性评估和心理干预的多方协作队伍与联合响应机制,定时定期分类分级研判,制定重点风险人员管控处置方案,实现有效预防和干预。

四是分类分级强化重点风险人员管控处置。借鉴绵阳江油市建立红、黄、蓝“三色预警”动态台账试点经验,强化风险预警分级处置。对低风险重点人员,以常规心理健康服务为主;对中风险重点人员,以常规心理健康服务与心理干预相结合,同时辅之以必要的管控;对高风险重点人员,则应予以前摄性干预。同时,也可借鉴当前对电信等涉诈重点人员的管控机制,通过大数据平台依法对有犯罪征兆的高风险重点人员实施全天候强化管控;对已有犯罪行为的人员,应依法以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予以严厉惩治,确保公共安全。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