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12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法规新闻发布会在成都举行,会议发布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据介绍,2024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部署,要求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规、决议决定开展专项清理。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进行全面梳理和认真研究,共清理出9件省级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国家关于涉企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的最新要求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其中6部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和废止,包括3部法规的修正和3部法规的废止。另外3件省级地方性法规拟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进行全面修订。
具体来看,修正的3部法规为《四川省邮政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其中,根据当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要求,删除原《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用房不得高于成本价出售的规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依据相关上位法,删除原《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民办学校聘任专职校长需经过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民办学校制定学费项目和标准需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依据国家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推进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化,删除原《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司法鉴定机构歇业一年以上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3部法规的修正不仅限于对本次清理出的涉企内容的修改,还对不符合当前形势要求的其他内容等一并进行了全面修改。
废止的3部法规为《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上述三部法规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执行。
会议指出,本次对清理出的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确保了我省地方性法规符合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定,有效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于维护法治统一、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