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在9月27日举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与一审稿相比,本次提请审议的修改稿共48条,在规范湿地管理体制、湿地占用、湿地的保护与利用、泥炭沼泽湿地管护巡护等四方面做出了修改。
在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的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要建立协作协调机制,提升保护合力。一是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湿地保护负责”,并负责“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作协调机制”。二是根据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细化了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并对湿地管理机构的设立作出衔接性规定。
在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为,充实完善临时占用湿地相关要求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外,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同时,规定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在修改完善与保护湿地相关的禁止性行为规定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两项禁止性规定,即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破坏野生动植物的原生地、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禁止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在推进城市湿地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湿地范围内修建河岸生态景观、自然科普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保持河流以及沿岸的自然风貌,保障河道行洪畅通,满足河道安全和管理要求”。
在强化泥炭沼泽湿地管护巡护职责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泥炭沼泽湿地管护巡护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泥炭沼泽湿地管护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配合开展泥炭沼泽湿地的日常管护巡护工作,发现破坏泥炭沼泽湿地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制止并及时报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