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0月1日起施行,有这些亮点!

  
2024-09-26 18:20:54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0月1日起施行

 加强流域内联动执法 污染物排放监管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9月26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印发,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共计24条,从强化部门协作、节能减排、小水电监管、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物排放监管等方面,依法加强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实施细则》注重加强赤水河流域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合作。例如,赤水河流域内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和会商机制,加强生态补偿、生态共保、环境共治、联防联控等领域合作,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有关事项。赤水河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推动跨界河流信息共享、联合巡查、联动执法、污染共治,构建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岸上水里的协同治理模式,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多)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赤水河流域内小水电、矿山的监督管理。例如,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实施水量调度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加强小水电监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对未纳入尾矿库管理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以及无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井(矿坑)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实施细则》依法加强赤水河流域饮用水安全、污染物排放的规范监管。例如,赤水河流域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加强流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设置物理或生物隔离防护设施,加强生态沟渠、监控设备以及饮用水备用水源地等配套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监测,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采取污染治理、水源置换、深度处理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配备应急物资,强化水源保护区风险防控能力。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日常巡查制度。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更新机制,在已排查、溯源入河排污口的基础上,持续推进监测、整治等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