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利益。8月21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3月14日21时30分,杜某驾驶小汽车在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往成都方向行驶时,撞上了违法横穿高速公路的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杜某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的小汽车因受损产生施救费和维修费13000元。2018年11月,杜某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提交了《“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保险公司于2018年12月支付预赔款9100元,于2022年1月支付赔款3900元,合计支付13000元。
在支付完赔偿款后,保险公司于今年8月初将张某之子张某建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张某建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91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作为原告的保险公司表示,案涉车辆因此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损失合计13000元,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应承担9100元赔偿责任。经杜某申请,原告作为案涉车辆保险人,代位垫付了维修费用。由于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其父母、配偶均去世,张某建系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应当对案涉债务继续清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来源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坏。立法以过失相抵原则的方式减轻了机动车承担的责任,也实现了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通过引导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的方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自身财产损失风险的分担和转移。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为的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时,也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其自身也会遭受一定财产和人身损害,在其向机动车主张赔偿时,会因其自身过错而被扣减相应赔偿项目及数额。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利益。即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也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