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借与他人“走账”200余万元  一男子因帮信罪获刑

  
2024-08-12 10:23:16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一男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借与他人使用,帮助违法分子走账200余万元,并从中得到“好处费”。最终,该男子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2年5月,倪某通过网络结识了一位“上家”,明知不能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交予他人使用,仍为获取非法利益,按照“上家”指示,在新都某小区附近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交予他人使用,倪某因此获利1300元。尝到甜头的倪某在同年6月前后两次,通过类似渠道分别将自己名下2张银行卡和2张信用卡交予他人使用,获取非法利益。据统计,倪某借出去的银行卡和信用卡前后共计走账224万余元,其中多笔款项系电信诈骗案件受害人的转账。倪某被挡获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和坦白,且有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的倪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他人提供帮助、以此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自己也受到惩罚。

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套件或为诈骗犯罪“跑分”平台提供微信、支付宝账户,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高,往往其提供的银行卡、结算账户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转移赃款的关键一环,进出账流水巨大,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广大群众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售给他人,在保护好自己个人信息的同时,坚决抵制电信网络诈骗。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