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晓 谢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日前,记者从蒲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案件,承办法官对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解读。
李阿姨经别人介绍去某果园提供劳务,从事疏果工作,某天在疏果的过程中自行拍摄短视频,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阿姨向法院起诉请求果园老板赔偿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款项。像李阿姨这样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了伤就一定能够让老板赔偿吗?
从一般认知来说,大部分人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在工作中受伤,老板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事实上,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李阿姨的受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身疏忽大意,没有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疏果作业,最终判定李阿姨就受伤致损自行承担60%的过错责任。
“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受伤都能让老板赔。”承办法官表示。
提供劳务是指以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劳务关系具有相似性的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提供劳务者受伤,是否可以请求赔偿?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隶属关系,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范围,能够向用人单位提出侵权赔偿。与劳动关系不同,一般劳务关系中,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对于提供劳务者的损害由劳务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或者按照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承办法官提醒,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在找工作时也应当充分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工作中亦务必严格遵守相关的作业规范,尤其是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应当以更加审慎严谨的态度对待,安全注意义务不止是接受劳务者一方的责任,更是劳动者自己必须尽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