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7月27日,《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据悉,《条例草案》此前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在充分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社会公众等多方意见建议,川渝两地共同开展立法调研、贯彻落实川渝协同立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本次修改完善主要围绕完善川剧人才及艺术表演团体的保障机制、推动川剧创新发展、增强川剧传播力三方面开展。
《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川剧人才及艺术表演团体的保障机制,为培养川剧人才和艺术表演团体创造良好条件。一是改善川剧排练表演等活动场地,新增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修缮并合理利用古戏台等川剧演出场所、设施”,以及“在明确所有权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闲置的公共场所或者国有房屋改造为川剧活动场所”的规定。二是支持民营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发展,新增“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培训辅导、组织展演、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民营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群众性川剧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鼓励其开展经常性群众演出活动”的规定。三是加强学校川剧相关人才培养,规定支持艺术类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设与川剧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相关的专业。同时,新增“支持川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成立工作室,通过收徒传艺、示范展演等方式,培养川剧后备人才”的规定。四是增强川剧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新增“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规定。
《条例草案》进一步推动了川剧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提高传承发展能力,以便更好地发挥川剧在建设人民群众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一是为促进优秀剧目创作新增两款规定: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作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市场,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的优秀剧目;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结合市场需要,创作、编排体现巴蜀文化的川剧小型剧目,表演川剧特技绝活。二是为加强川剧学术研究,新增“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川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合作开展川剧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的规定。三是为推动融合发展,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发掘川剧文旅资源,拓展川剧文化价值和市场规模,新增两款规定: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结合现有剧场、历史建筑、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创新演出观念,打造演艺新空间;鼓励培育川剧旅游品牌,将川剧纳入旅游资源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川剧的特技绝活等川剧文化,提升川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此外,为进一步增强川剧的传播力,让观众真正了解川剧、喜欢川剧,不断拉进川剧与大众的距离,《条例草案》在强化宣传推广、推动川剧进校园方面新增有关规定: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川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等活动,提高川剧文化影响力;“有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川剧研学等活动”,“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到学校开展演出、讲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