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向继子转钱难要回,暂存还是赠与?

  
2024-07-25 16:19:4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七旬老人曾向继子转款5万元,当老人要求其归还时,继子却认为该笔钱是老人的自愿赠与,坚持不返还,双方争执不下,老人遂诉至法院。近日,彭州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最终依法判决继子返还5万元。继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任妻子过世后,77岁老人杨某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取出5万元现金交给继子张某,用于办理离世妻子的丧葬事宜。之后因其个人因素杨某准备将该银行账户销户,而在办理销户业务当天他未带齐全取现所需的证件材料,遂将账户中的全部余额5万元转到张某的银行账户中。然而,待杨某要求张某返还这一笔5万元转款时,不料张某却不返还:“这两笔总共10万元的钱明明说好是你赠与给我的,怎么能要回去呢?”杨某:“当时只是为了销户需要暂时把钱转到其他人卡上,你是知道的啊!况且我和你母亲结婚的时候,你已经整整27岁了,我们之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我自己也有亲孙女,怎么可能把全部积蓄给你嘛。”张某坚持称:“那是因为你对我母亲心存愧疚,所以才自愿赠与,我不会归还!而且办葬礼这些事情已经全部花完了。”杨某:“这么些年,你从没正经上过班,我们一直在帮衬你,哪里亏欠你了?不仅给了你娃娃10万元,还资助你买车,我问心无愧!反而是你一直不尊重我和你母亲。”……二人一见面就剑拔弩张,多次协商均以无果告终,杨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其返还5万元存款。

庭审中,被告张某坚称,杨某对自己母亲去世心存愧疚,为了安抚自己才进行了两笔共计10万元的赠与,故不应再予以返还。

原告杨某辨称,其与张某多年以来关系冷淡,因此张某主张杨某将仅有的全部积蓄赠予其的事实不符合常理。并且原告已经给了5万元现金用于丧葬事宜,故张某应将杨某暂存其账户的5万元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账户中的1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死亡后应予以分割,其中5万元归属杨某,其余5万元属杨某妻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在死者生前未订立有效遗嘱作出处分的情况下,该笔款项符合法定继承条件,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杨某、张某分别继承50%并分摊处理丧葬事宜的共1.6万余元花费(该继承纠纷已另案起诉并依法处理)。而就应当归属于杨某的5万元而言,虽然张某主张案涉钱款均为杨某的赠予,但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而杨某对转账5万元的行为作出了合理解释,故法院对张某主张赠与事实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故张某继续占有杨某个人所有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马丹表示,首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成为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前提是有抚养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继父杨某与张某的母亲结婚时,张某已成年,因此杨某与张某没有抚养权利义务关系,亦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转款并非当然的赠与行为,主张赠与的一方应当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仅以转账行为的发生为由主张赠与事实难以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老年人在向子女转款时也应当注明转账事由,并保存好相关凭证,明确转款性质,避免埋下发生矛盾纠纷的隐患。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