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了60余万元彩礼 取消婚约还能要回来吗?

  
2024-07-25 12:19:1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男子张某与女子王某谈婚论嫁期间,男子家人为王某购买6万余元的贵重饰品等,还向王某转款66万元彩礼钱,后二人取消婚约,已转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返还彩礼66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2019年8月,张某和王某在补习班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经相处,双方都有结婚意愿并开始谈婚论嫁。2023年1月3日,王某到张某家中索要彩礼钱66万元。王某要求2023年2月将彩礼钱汇到其指定账户,并承诺收到钱后,王某从成都辞职来北京工作。2月11日,张某父亲将66万元彩礼汇入指定账户。双方交往期间张某及父母为促成二人结婚,亦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了王某83356元,张某及其家人为王某购买了戒指等贵重饰品价值64880元,以及为婚后使用的生活物品价值75517.07元。后张某、王某未履行婚约,张某遂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退还上述物资。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在恋爱期间,张某为表达爱情、取悦对方而赠与的礼物,包括奢侈品财物、日常微信转款等,张某父母在王某过生日、过年、外出游玩时的转账,张某为王某父母、外公外婆的花销实际均应为为增进双方感情及双方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的赠与行为,不同于彩礼。

关于张某父亲向王某父亲转账66万元,法院认为张某的父亲向王某的父亲一次性大额转账,在双方之间无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应当系基于张某与王某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同时,张某的父亲也在转账备注中附言:彩礼钱。而在张某、王某实际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王某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张某主张的利息,因王某系因为缔结婚姻而接受彩礼,其占有该彩礼主观上并不具有恶意,张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多次索回彩礼但王某拒绝返还的相关证据,但是王某不返还的行为确实给张某造成相应的资金利息损失。法院酌定以本案诉前调立案之日的次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支付的彩礼的范围如何界定、王某是否应当返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财物的事情不少见。司法实践中,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均属于维系恋爱目的之纯粹赠与,双方关系结束后一般不可撤销。但如果双方存在谈婚论嫁意思表示,且一方为另一方付出大额款项,明显超过其表达爱意的经济负担,这种赠与类似彩礼或嫁妆性质,若双方最终分道扬镳,可要求适度返还。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