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丽丽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第二审判庭上,一名年轻女子正熟练地比划着手语,向被告人准确转述审判长、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话语,被告人蒋某某目不转睛地看着手语翻译,确认着庭上的每一句话。
这是一场特殊的庭审。被告人蒋某某系聋哑人。为切实保障聋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庭审的顺利进行,前锋区法院依法为被告人蒋某某指定了辩护律师,并特意聘请了广安市特殊教育学校黄雁琦老师出庭为其翻译,确保一场公正严肃的刑事审判顺利进行的同时,也传递了司法温情,体现出司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在广安市前锋区某社区篮球场附近实施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把控庭审节奏,有条不紊地组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期间,承办法官通过手语翻译老师与蒋某某进行了充分沟通,准确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并反复向其释明盗窃行为的法律后果。蒋某某手语表达了对所犯错误后悔不已。
最终,承办法官结合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蒋某某当庭表示接受裁判结果,不上诉。
法官说法
聋哑人虽不能像常人那样交流表达,但却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充分保障特殊群体的诉讼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聋哑”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只要触犯法律,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