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内恶意拨打“110”422次?行政拘留十日!

  
2024-03-07 15:26:09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110”是打击违法犯罪、为人民群众解危济困的“生命线”,危急时刻,人民群众可以“随时”拨打请求救援。但“随时”并不意味着“随意”,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理。

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杨某因对派出所处理其民事纠纷的结果不满,遂到派出所投诉,在派出所告知杨某投诉已交由公安分局督察大队介入调查的情况下,杨某多次拨打“110”重复报警、要求给予答复。

随后,公安分局督察大队、法制大队、派出所人员共同向其通报其投诉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就纠纷办理程序、法律依据进行释明,同时告知杨某如就同一事项反复恶意拨打“110”,占用警力资源,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将被依法处置。

随后7日内,杨某仍不听劝阻,连续就该事项累计拨打“110”报警电话422次,公安分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杨某处行政拘留十日。

杨某不服,认为其拨打电话是在行使自己的投诉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连续就同一事项累计拨打“110”422次,其行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接处警机制,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公安机关结合其违法行为情节,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作为打击违法犯罪、为人民群众解危济困的“生命线”,恶意反复报警占用的可能是他人的“生命通道”。本案中,杨某为达到自己的投诉目的,在公安机关已就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释明恶意报警后果后,仍然连续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属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新都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驳回杨某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支持和维护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