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法院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啊,怎么又是你?”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一方当事人竟是“熟面孔”。原来该人几年时间屡次提起诉讼,称任职的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维权。法院调查后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恶意“碰瓷”,不予支持。
2022年5月,周某入职某餐馆,主要从事洗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7月底,周某从某餐馆自行离职。五天后,周某却再次回到该餐馆就职,直到2023年1月被辞退。之后,周某不仅要求某餐馆支付各项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还要求某餐馆就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庭审中,周某称某餐馆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自己在工作期间接受某餐馆管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周某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锦江法院调查发现,周某近年来频繁在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且多数案件诉求均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提成、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已审结案件涉及四家用人单位,均为餐馆。此外,周某在大部分案件一审判决后都提起上诉,并在文书生效后提起申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自2020年开始,先后入职多家餐馆,离职后频繁提起诉讼,穷尽法律程序维权,可见其个人具有较高的劳动法律知识和较强的维权意识;并且周某反复选择小微型餐馆入职,在工作较短时间后离职,旋即提起劳动维权诉讼,可见其并非为获得长期稳定的就业保障,而是为了获得除劳动报酬等正当权益以外诸如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额外利益”。
因此,周某对建立案涉劳动关系具有获取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其诉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个别劳动者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及诉讼便利化条件,故意制造劳动争议,频繁向管理不规范、劳动法律意识淡薄的各类用工主体索要高额的各种赔偿或补偿。
这种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还会扰乱和谐的劳动关系,引发劳资冲突矛盾。同时也会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影响其社会信誉导致经营受困,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一方面,打铁还需自身硬,用人单位要树立规范用工观念,健全完善劳动管理制度,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碰瓷者”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劳动者要树立诚信维权观念,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可将法律法规的保护当作个人不劳而获的捷径,否则会将自身劳动就业之路越走越窄,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