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物业管理用房……

  
2023-07-25 16:57:13
     

不久前,射洪某小区的业主们

遇到了这样的一个问题

小区好好的 200余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

居然就莫名其妙“消失”了

到底事出何因呢

案件回放:

射洪某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向相关部门承诺同意将小区某号楼底层200余平方米报送为物业管理用房,后开发商又擅自将该房出售给他人。业主们发现此行为后,认为其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遂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射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射洪法院于2022年作出判决,由开发商向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106余万元。开发商不服,向遂宁中院提起上诉,遂宁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

案件虽已生效,开发商却并未按期履行,遂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射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立即向该开发商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并在第一时间约谈了被执行人。

约谈时,被执行人称因公司周转困难,希望能暂缓时间履行义务。在核实被执行人陈述情况后,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约定期间内,被执行人将款项全部给付,案件成功执行完毕。


案件执结完毕后,该小区业主代表也向法院、执行局以及赵晓银法官送来锦旗,以表小区全体业主感谢之情。

法官后语:

物业管理用房等其他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移交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的义务。这起案件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是整个小区的全体业主,以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既可以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又便于诉讼活动开展。

物业管理用房是从房屋的用途来确定的,与房屋的基本属性即住宅、营业用房等没有必然联系。在本案中,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所指向的房屋属性为住宅,且已被第三人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善意取得,客观上已经不能交付使用,通过判决开发企业赔偿相应的金钱损失的方式,维护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射洪法院宣)

 

 

编辑:王硼   校对:张晓雨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