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买卖毒品从中获利 被判无期徒刑

  
2023-07-05 09:04:00
     

唐娟 苏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攀枝花市民何某对毒品犯罪心存侥幸,以为不直接买卖毒品便不会构成犯罪。2021年9月为获取少量毒品吸食和谋取金钱利益,为彭某海介绍联络毒品买家,从中获取2万元好处费。2023年6月7日,何某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谋利益 居中介绍买卖毒品

据了解,2021年8月底,彭某(另案处理)受彭某海(已判)安排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接应毒品冰毒4千克,并将毒品藏匿于水果箱内通过物流寄递至四川省成都市。随后彭某坐飞机抵达成都市与彭某海一同将毒品拿到成都市新都区彭某海、郭某某(已判)的家中,并在书房将冰毒称量、分装后藏匿于彭某的黑色双肩包中。

2021年9月2日,彭某海安排郭某某驾驶租赁的汽车搭载其与彭某开往湖北省仙桃市,途经重庆时彭某携带毒品换乘网约车行驶在后,郭某某驾驶租赁汽车搭载彭某海在前探路。

9月3日凌晨2时许,彭某海、郭某某抵达仙桃市,被告人何某驾驶汽车前来接应。凌晨4时许,当彭某抵达仙桃市后,何某驾车搭载彭某在前带路,彭某海、郭某某驾车跟随,四人前往仙桃市彭厂镇一居民小区。何某带领彭某海、彭某二人进入一居民楼,经何某介绍二人在一民居内将4千克冰毒贩卖给一名男子,直到16时许该男子先后分三次共支付240万元现金人民币给彭某海、彭某。彭某海支付何某“介绍费”2万元后,与彭某乘坐郭某某驾驶的汽车离开,彭某海分给彭某25万元现金后双方在仙桃市分开,彭某海、郭某某返回成都市。9月5日,彭某海和郭某某分别转付毒资尾款5万元和10万元。

2022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小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07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 判处无期徒刑

2023年6月7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居间介绍他人买卖毒品冰毒4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予以考虑。共同犯罪中,何某居间介绍他人买卖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

何某收受彭某海支付的2万元“介绍费”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从何某身上查获的1.07克甲基苯丙胺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从何某身上扣押的两部苹果手机,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处理。依法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一审宣判后,何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较为常见,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不以牟利为要件。本案被告人何某为彭某海介绍联络毒品买家,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实施内居间介绍帮助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生活中,有人对毒品犯罪心存侥幸,以为不直接买卖毒品便不会构成犯罪,为获取少量毒品吸食或谋取金钱利益,积极为他人贩卖毒品牵线搭桥,殊不知已触犯毒品犯罪法网,难逃刑事法律的严惩。

编辑:贾知若   校对:张晓雨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