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出车祸,司机需要担责吗?天全法院这样说

  
2023-06-19 16:29:31
     

李婷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相信大家都遇到过开车顺路搭载亲朋好友的情况,但万一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员人身和财产损失,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责任应该如何划分等问题一知半解。今天,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就此类问题作出解答。

案情回顾

甲与乙系同事关系,两人同住一小区,某日清晨,甲接到乙电话称因未搭乘到班车,想乘坐甲的车一同前往公司,甲欣然应允,两人汇合后,由甲驾驶自己所有的家用小型轿车搭乘乙共同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甲驾驶的家用小型轿车与丙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驾乘人员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甲与丙承担同等责任,乙无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乙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甲驾驶机动车搭乘乙与丙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乙受伤,甲、丙负事故同等责任,乙无责任。甲驾驶的小型轿车为家庭自用,不属于运营车辆,其无偿搭乘乙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甲承担同等责任,不应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甲的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既要使伤者的利益得到保护,也要保护好好意施惠驾驶员的行为,在庭前做了大量的释法说理工作,当事人均理解了“好意同乘”的人情法理,并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除去丙及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外,甲对同乘人乙因未能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在其责任范围内对乙的损失承担70%,剩余30%由乙自行承担。

案例解读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或者“搭顺风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施惠,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遇到此类情形,比如顺路捎带朋友、亲戚以及邻居等,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双方合意性的特点,有助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好意同乘”的情形下,如果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而好意驾驶人一方应当承担事故发生责任的,如让好意驾驶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搭乘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好意驾驶人不公平,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社会风气。

需注意,好意同乘虽为无偿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不可置乘车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如果驾驶员存在不具备驾驶资格、准驾不符、饮酒后驾车等情形,即使构成“好意同乘”,也属于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也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虽然“好意同乘”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但是也潜藏一定风险和责任,在此建议大家注意: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到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积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搭车人的人身安全。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按要求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在车辆行驶中无论是驾驶人或乘车人都一定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守交通规则,时刻谨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编辑:贾知若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