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近年来,“民告官”案件备受社会关注。6月9日,省高院公布了全省法院近五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助推法治四川、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据悉,此次入选的典型案例,系全省法院近5年审结并生效的案件,经多轮评选并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记者今日选取2起案例予以报道。
案例一:某建设公司诉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应对项目现场的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二:杨某某诉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出租车司机绕道行驶应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三:陈某某诉某大学退学决定案——学生未提交毕业论文,高等学校可以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案例四:某中医康复医院诉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医院使用劣药和失效医疗器械应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五:张某某诉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黎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抵押登记案——抵押合同被判决确认无效,登记机关应依法撤销抵押登记
案例六:王某诉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案——采用违法手段阻碍企业合法经营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农业发展公司诉某县财政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供应商投诉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调查答复
案例八: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某县行政审批局特许经营许可案——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案例九:李某1、李某2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禁止政府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案例十: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某旅游开发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某建设公司诉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案情回顾
案外人某能源公司将某市某区某新能源垃圾棚建设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将该建设项目违法转包给自然人钟某,钟某指定明某为现场负责人。明某又招录第三人刘某至建设项目从事泥工工作。
2021年9月23日,刘某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因站立的木质高凳突然散架摔落而受伤,经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刘某申请,某市某区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认定刘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确认用工单位系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社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工伤决定。某建设公司仍不服,以其与刘某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钟某,钟某聘用的刘某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某建设公司应当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市某区人社局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工伤决定,某市人社局复议维持工伤决定,均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梳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典型意义
实践中,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项目多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的情况大量存在,而建筑工程领域劳动者的主力军是农民工,其因工受伤后,因用工单位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受伤劳动者系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受到事故伤害后权利是否能得到及时救济,事关其基本权利保障。人民法院认为,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工伤的认定并不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体现了法律对特殊行业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护。
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某县行政审批局特许经营许可案
基本案情
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营的17辆、9辆、24辆出租车经营许可期限分别于2021年2月、3月、6月届满。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公司多次向某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请求延续该50辆出租车的经营许可权。
某县行政审批局未依法及时受理和告知补正,直至2021年3月底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延续25辆出租车的经营许可权,但对于其余车辆是否许可延期经营在该决定中未予答复,亦未作任何说明。在该局未答复车辆中,有1辆车已经超过原许可期限,其余的也临近到期。
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某县行政审批局作出的许可决定并准予其50辆出租车全部延续经营许可。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车辆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数月内多次提出过申请,并未怠于主张权利,因许可机关职权交接不畅、迟迟未依法受理与答复导致的期间耽误不应归责于该公司。某县行政审批局超期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且未全面答复,应确认违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之规定,依法认定该局对原许可期限在审批中到期但未明确答复的1辆车视为准予延续。
人民法院遂判决确认某县行政审批局的答复违法,对其超期未答复、原许可已到期的1辆车辆准予延续许可,并责令某县行政审批局限期对剩余未明确答复的车辆重新作出决定。某县行政审批局在上诉过程中自愿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优化营商环境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的重要举措。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延续的依法审批,对市场主体能否长期稳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监督,促使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