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摔倒受伤,谁担责?

  
2023-05-31 18:32:32
     

原告唐某某在乘坐公交车途中摔倒受伤,以被告宜宾某公交公司未能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七项费用共计113628.77元。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结这一运输合同违约纠纷案,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4月1日下午,原告唐某某乘坐被告经营由其员工驾驶的公交车从翠屏区上江北到三江新区,途经丞相祠(地名)转弯处,原告在公交车内摔倒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案涉车辆车载监控显示,当日下午15时5分许,唐某某上车坐于前车门旁边的侧向第一个座位。公交车行驶期间,每站均有安全语音提示,起初唐某某偶有肢体动作,15时11分后,唐某某无任何动作,呈睡觉状态。15时12分许,该车行至丞相祠附近,进入弯道时速约为二十公里,唐某某从座位上前倾,径直撞向过道对面台阶致头部受伤,驾驶员随即停车。

同月15日,原告伤情好转出院,自行支付治疗费用5499.37元。同年7月2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唐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支付鉴定费1000元。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认可原告受伤的客观事实,但原告在坐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方面。一是唐某某在乘车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唐某某主张其在选座位、乘车过程中睡觉没有过错。公交公司抗辩称其乘车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提供了车载视频还原了事发的经过。经审查认为,案发时公交车上尚有其他更安全的空置座位,唐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公交车运行中可能存在晃动、颠簸的情况,在乘车过程中应尽到审慎义务,结合自身年龄、身体状况等综合因素考虑更合适的座位以提高自身乘车的安全性,在欲打瞌睡时更应选择较为平稳安全的座位,但唐某某选择了靠车门处较高的座位,并在入座后打瞌睡。再者,即使唐某某需要选择该座位,其右侧设有防护栏杆,在行驶过程中,每站均有安全语音提示,唐某某本应拉好扶好坐好以保持自身平稳,但其斜靠在座位上进入了睡眠状态,意识处于模糊状态,大大降低了其应对突发情况的反应能力,故唐某某在乘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二是公交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唐某某主张公交车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在公交车运行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在公交车运行过程中,驾驶员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行车安全,在驾驶过程中精神需高度集中,客观上不能时刻注意到车内乘客的状态,车内安全责任多靠语音提示和个人自觉,在乘车过程中拉好扶好坐好,自觉做好防范措施。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设计都有严格标准,公共交通工具在投入运行前,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符合安全出行的管理条例,如要求车方在争议座位前面、左侧加设栏杆等安全设施,显然过于苛刻,也不符合生活常理,故公交公司无过错,亦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故此,翠屏区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原告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风险和损害无处不在,法律无法救济因“风险社会”造成的所有损害。但法律恪守正确的价值导向,通过司法裁判指引民事主体的行为,以形成稳定正确、合理的社会预期。从合同而言,旅客乘坐公交车,与公交机构之间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公交车司机应当按照确定的路线,在合理的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伤亡,承运人是否及如何承担责任,此涉及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更涉及法律彰显的价值理论以及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承运人与旅客之责任划分。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时,原告身患疾病,其在乘车过程中应结合自身年龄及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恰当选择公交车上的座位。乘车全程中亦应坐稳、拉好、扶好。而原告最终选择靠门处较高座位,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公交车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晃动、颠簸等情况应当具有预见能力。其明知会出现晃动、颠簸等,仍然心存放任,并未选择空闲的爱心座位或其他安全性较高的座位,在乘车全程中更未拉好扶手,甚至睡觉。事故发生向前倾倒时,原告双手仍置于腿上无应激反应,直至摔伤。故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于被告而言,其在整个行车过程中履行了安全提示、警示等义务,运行期间无违规操作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且在原告受伤后及时参与救治,不存在事故发生时有过失或者其他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但书中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公交公司不承担本案责任。

第二,社会生活中,各类损害事件时有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作为社会活动参与者,应时刻保持清醒、谨慎,遵规守纪,做好防范,以减少损害发生机率。城市公交车是广大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在为市民提供方便的同时,其运营过程也会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因此,公交车运营要做到文明、安全驾驶,并做好对旅客安全警示。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交车多已采用投币、刷卡或扫码乘车,车方仅有驾驶员一人。行驶过程中,驾驶员须集中精力驾驶车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客观上无暇顾及车内情况,车内安全责任多靠安全语音提示和乘客自觉注意。作为在道路运行的车辆,即便文明驾驶,途中也难免遇到如行人横穿马路、其他车辆突然违规变道等紧急情况,而发生紧急制动或方向突变。此时旅客如不拉好扶手,极易造成损害。作为具备一定生活常识的乘客,应对车辆行驶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基本认知和预判,自觉做好防护,不将自身安全过度依赖他人关注和提示,做好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也是对公共秩序的遵从。

法律无疑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等功能,同时亦应承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损害发生后,如无法定事由,受害人不应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更不能将自身风险刻意转嫁他人承担。法律只有保护每一个人不被任意地追究不当责任,才能避免动辄得咎,进而守护内心安宁,保护行为自由。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所有参与者自觉遵守,此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中文明、友善之客观要求。

程勇 彭屏

编辑:徐雯夏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